近日,市民王先生向市市场监管局火炬分局反映,称其于2023年4月23日与区内某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签订了育婴师服务合同,雇请育婴师照顾家中刚满月的婴儿,但其后发现育婴师未经专业培训上岗,不具备照顾刚满月的婴儿的基本技能,王先生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合同承诺服务不一致,希望该公司退赔费用。
接诉后,市场监管部门多次组织双方开展现场调解。据了解,在王先生反映育婴师不具备照顾刚满月的婴儿的基本技能后,服务公司先后更换3名育婴师为王先生提供服务,但王先生认为这3名育婴师所提供服务均与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不相符,且经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发现服务公司并没有履行合同提及的育婴师岗前培训这一义务。经多次沟通、调解,双方最终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由服务公司从7500元服务费中扣除育婴师工资和其他服务费后,退回3000元给王先生。
近年来,育婴行业逐渐兴起,但也存在育婴师水平良莠不齐,托幼服务机构、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参差等问题。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护理、育婴等家政服务时应多做了解,发现服务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相符应及时与服务公司沟通,如发现存在虚假广告、虚假证件等问题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