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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0-12 分享:

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农贸市场开办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目前,我市部分农贸市场和生鲜超市依然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灯具。在《办法》2023年12月1日施行前,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农贸市场开办者:

  一、农贸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对市场内使用的“生鲜灯”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自纠,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督促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对正在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请更换。

  二、《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广大群众如在《办法》施行之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进行监督,可拨打12345进行举报投诉。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