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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不得使用“生鲜灯”!市市场监管局召开规范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宣贯会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2-04 分享: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

  为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使用行为,落实经营主体责任,推进禁用“生鲜灯”工作,11月24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规范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宣贯会。中山公用市场、钱大妈、壹加壹、置禾、食品流通协会和国家灯具检测中心(中山)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对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讲解,重点对《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关于禁用“生鲜灯”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款进行详细解读,并向相关企业发出《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的提醒告知书》。会上,国家灯具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中山)工程师介绍了国家标准《GB50034-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关于农贸市场建筑照明标准值等技术要求,并对企业选用灯具上存在的问题作了回复,表示如果企业日后在选购中仍存在疑虑将提供技术支持。会议要求,与会单位从即日起要迅速对使用的照明设施开展自查自纠,对不符合规定的灯具,一律停用并进行更换,确保在11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与会单位表示,保证全力以赴落实好主体责任,切实保障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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