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加大食品安全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向社会公布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希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中山市阜沙镇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的蒜蓉辣椒酱、桂林风味辣椒酱所检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29651元,获违法所得1183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山市阜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于2023年8月3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中山市神湾镇查处某百货超市销售兽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罗非鱼”所检项目“磺胺类:400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数量较少,货值105.6元,获违法所得5.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中山市神湾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于2023年6月20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中山市坦洲镇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陈皮饼(烘烤糕点)”所检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 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了上述涉检产品120 盒,获违法所得9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山市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于2023年9月6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中山市古镇镇查处某贸易商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取在其于淘宝、京东平台开设的店铺接受订单,商品由拼多多购物平台上的经营者代其直接向消费者发货的方式销售商品,售出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标签未载明食品的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口预包装食品俄罗斯牛乳粉13袋、小白牛全脂奶粉8袋,货值共计510.41元,违法所得310.61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属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的食品。中山市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于2023年8月30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查处某贸易商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中山市某贸易商行销售预包装食品“四宝粉”,其标签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标明应当标明的事项,并含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涉案食品货值136元,违法所得13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的预包装食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已于2023年8月25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中山市南头镇查处盛某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加工销售的“酱卤肉制品”中“亚硝酸盐”残留量检出值严重超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头分局于2023年9月13日,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中山市黄圃镇查处某咸酸菜加工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的“盐水渍芥菜”含有“硫酸铝胺”,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山市黄圃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于2023年10月11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中山市民众镇查处某饮食店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及未取得有效健康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案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持有的《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为“食品经营:热食类食品制售”,现场发现该店内熟食专间的冰柜内有2只制作完成的“冰皮鸡”。该店从业人员11人,其中 3人未取得有效健康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及未取得有效健康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中山市民众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于2023年10月30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