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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特种设备超期未检罚款最高可达30万元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2-02 分享: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八大类设备。为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国家对各类特种设备,从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三个环节都有严格规定,实行的是全过程监督。然而,仍有企业为贪图方便,违规使用,给企业及人民群众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案例介绍】

  2023年,市市场监管局坦洲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对永二村一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负责人为图便利,使用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电梯,监察员现场通过特种设备监察系统查询,发现该设备处于停用状态,检验有限期为2016年8月3日,属于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监察员当场对上述情况进行取证,下达《特种设备监察指定书》,责令立即停用上述设备,并将该违法线索移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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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监察员到永二某厂企检查发现设备超期未检并进行现场拍摄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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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员发现该设备控制面板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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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员现场实施封停设备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整改等情况,认定当时的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万元。

【温馨提示】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之一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存在问题,未制订或落实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不能有效维护、管理特种设备。

  安全生产无小事,企业应贯彻落实“两个规定”,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负总责,安全总监、安全员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有效运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加大隐患排查和分级管控,切实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从根源上防止麻痹大意违法造成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科普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