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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电梯超期未检罚3万!坦洲镇发布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2-29 分享:

  特种设备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公共安全、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市市场监管局坦洲分局聚焦特种设备重点场所、重点设备、重点风险隐患,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未经使用登记违规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已报废特种设备、无证上岗作业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平稳运行。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现通报2起特种设备(电梯)相关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某百货商场使用超期未经检验电梯案

  案件概况:2023年4月,市市场监管局坦洲分局对某百货商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商场使用1台逾期未检电梯的情况,即对该商场下达监察指令书,立案处理。

  处罚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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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百货商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典型案例二:某电梯有限公司涉嫌未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行为案

  案件概况:2023年10月,市市场监管局坦洲分局对某小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查阅监控视频发现该小区的维保公司某电梯有限公司的维保人员在轿厢内的维保标志上签名,并未见其在轿厢内作任何其他检查、检修等维保动作,电梯亦未处于检修状态。即对该公司下达监察指令书,立案处理。

  处罚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七)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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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小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希望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以案为鉴、汲取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73号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74号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简称“两个规定”),全面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对未落实“两个规定”要求的相关单位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