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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分析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6-27 分享:

第1期——预付式消费中的经营者义务

  【前言】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2024年3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总结了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经验,以问题为导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细化和完善。本期将针对《条例》中预付式消费中的经营者义务相关条款进行分析解读。

  【原文】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解读】

  预付式消费是广泛用于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健身、旅游、餐饮各类生活场景的消费方式,消费者为了在未来分次兑付特定的服务或商品而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价款费用,有时还可以获得商家承诺的额外折扣。然而各种实惠和便利的背后,潜藏着消费者难以预知的风险,经营者“套路营销”、设置“霸王条款”、歇业转让甚至恶意闭店等问题引发不少消费纠纷,“维权难”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对此,该《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

  一、设立“书面合同”的义务。强化对经营者遵守承诺的约束,降低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难度。

  二、强化“按约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

  三、明确“事中告知”的义务。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没有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预付费消费涉及各行各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领域内加强日常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处理消费争议。同时,该《条例》为预付式消费设立了专门罚则,明确由各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对于预收费用后卷款跑路的,还将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