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期——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2024年3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总结了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经验,以问题为导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细化和完善。本期将针对《条例》中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关条款进行分析解读。
【原文】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
第八条 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或者提出建议。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或者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信息,明确告知消费者享有的相关权利,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并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商品销售、租赁、修理、零部件生产供应、受委托生产等相关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召回相关协助和配合义务。
【解读】
该《条例》进一步明确明确经营者的相关义务,其免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同样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和瑕疵担保责任。
一、“免费”不能免除安全保障责任。经营者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
二、经营场所须符合安全保障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
三、承担必要的召回费用。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存在缺陷,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生产或者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召回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商品,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所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