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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八类消费侵权行为!中山开展“落实条例 依法护权”专项行动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7-09 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推进放心消费行动,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规定,守护好群众身边的日常消费,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4年7月1日至9月30日,集中开展“落实条例 依法护权”专项行动。

  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以下八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大数据杀熟”行为。围绕网络购物、在线旅游、外卖点餐、交通出行等领域,重点查处经营者在同等交易条件下,对同一商品或服务设置不同的价格或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自动续费行为。围绕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的服务,重点查处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的违法行为。

  三、不履行网售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围绕电商平台和二手交易平台,重点查处经营者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范围;未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默认勾选同意不适用无理由退货选项;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或规避无理由退货的违法行为。

  四、诱导“好评返现”行为。围绕电商平台和外卖平台,重点查处经营者发放各类“好评返现”卡,或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违法行为。

  五、虚假宣传诱导老年人消费行为。围绕保健品、养生服务等领域,重点查处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违法行为。

  六、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围绕餐饮店、停车缴费、教育培训、房产中介、共享经济、商超购物、汽车4S店等领域,重点查处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默认勾选同意收集个人信息;超范围、过度收集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隐私政策无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则;未经消费者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等违法行为。

  七、在格式条款合同中设立“霸王条款”行为。突出旅游、房产、教育培训、体育健身、美容美发、互联网平台等重点领域,查处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未以显著方式告知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等违法行为。

  八、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合法诉求违法行为。依法依职责查处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要求等违法行为。

  行动期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12345、12315等投诉举报渠道收集消费者反馈的线索,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行业性、普遍性侵权问题,将开展行政约谈,指导行业企业落实整改。市市场监管局将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行动成果和典型案件,加强对《条例》的宣贯,强化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提升消费者的维权体验,推动消费环境持续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