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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分析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7-15 分享:

第5期——直播带货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7月1日施行。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该条例,本期将对直播带货新规进行分析解读。

  【原文】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经营者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通过宣讲、抽奖、集中式体验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柜台、场地的出租者应当建立场内经营管理制度,核验、更新、公示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供消费者查询。

  第十四条  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

  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解读】

  直播带货如今已成为一种流行的购物方式,但由于直播带货涉及台前幕后主体众多,人货场链条冗长,消费者往往难以分辨商品的真实来源,也不了解带货者的具体情况。一些不法商家则利用信息的不对称进行虚假营销,给消费者带来不好的消费体验。随着《条例》的实施,直播带货所带来的一些消费乱象将得到有效的解决。

  一、强化直播带货的信息披露。直播间要显著标明实际销售商家的名称及相关信息,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和“带谁的货”。

  二、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须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有责任在交易双方发生消费争议时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等相关信息。

  三、规范直播营销行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