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东凤镇持续深入推进工业产品质量提升工作,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伪造产品厂名厂址、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违法行为。现公布4宗质量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4年1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东凤分局对位于东凤镇永益村东海六路68号的中山市名*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该企业生产销售的电磁炉产品在2023年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检查中,执法人员还发现该企业涉嫌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失效的情况下冒用能源效率标识、认证标志并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电磁炉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扣押该企业涉假冒伪劣电磁炉产品84台,对该企业上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企业负责人刘某对相关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查实,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规定,被处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21622元。
案例二:2024年4月9日,市市场监管局东凤分局对位于东凤镇东兴社区永安路永安工业区的中山市桐*电器厂进行检查。经核实,该企业生产销售的电磁炉产品在2023年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检查中,执法人员还发现该企业涉嫌冒用厂名厂址及认证标志、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电磁炉产品。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上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企业负责人余某对相关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查实,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被处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09249元。
案例三:2024年5月7日,市市场监管局东凤分局对位于东凤镇永益村仁龙街的中山市东凤镇*扬哥电器经营部进行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涉嫌冒用认证标志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磁炉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扣押该企业涉假冒伪劣电磁炉产品751台,对该企业上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企业负责人张某对相关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查实,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处罚款50000元。
案例四:2024年5月7日,市市场监管局东凤分局对位于东凤镇永益村东海六路68号二栋的中山市际*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涉嫌冒用能源效率标识、认证标志及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生产、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电磁炉产品。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上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企业负责人何某对相关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查实,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规定,被处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合计56297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