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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提醒函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9-23 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外商投资法》施行前成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需要在2024年12月31日前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并依法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尽快履行变更(备案)登记义务。

  依据《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2020年1月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五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该企业申请的变更(备案)等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二、需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1.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符的,应当修订公司章程,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等手续。

  2.企业类型中含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港澳台与境内合资”“港澳台与境内合作”“港澳台合资”“港澳台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港澳台与外国投资者合资”“直通车合资经营”“直通车独资经营”等字样的企业。

  三、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股东会(股东)关于调整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重新订立章程的决议(决定),原章程规定公司权力机构不是股东会(股东)的,还应当提交原权力机构的决议(决定);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4.营业执照正、副本(如已申领卡式电子营业执照的,请同时携带电子营业执照);

  5.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文书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中有关变更、备案的文书和材料规范要求办理。

  注: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办理的相关事项,查阅所需材料和办事流程,以及下载所需表格。

  四、办理须知。

  办理窗口:中山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A20-25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咨询电话:0760-89817292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