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消委会接连收到消费者范女士、郑女士的咨询投诉。据称,其在由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主办的中山市博览中心家具展销会上订购了展销商深圳市某宝龙家具,并约定具体发货时间,但此后商家却迟迟未履行发货义务。消费者依照预留地址前往深圳某宝龙进行交涉,却发现并无此公司存在。向展销会主办方反映,其表示消费者未向其统一缴纳款项,亦未使用其统一的销售单据,故而自动丧失了家博会所承诺的售后有保障等相关权益。随后,消费者范女士、郑女士投诉至中山市消委会。
中山市消委会在接到投诉后,即前往中山市博览中心展开调查。中山市博览中心运营方表示,已对有关消费者的投诉予以高度关注,并正在加紧与展销会主办方以及展销商深圳某宝龙进行沟通协调。中山市消委会明确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规定,展销会主办方以及场地出租方应当对参展商家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山市消委会希望主办方与场地出租方能够切实督促展销商深圳某宝龙履行合同义务,尽快完成发货事宜。其后,中山市消委会持续跟进,多次致电了解事件进展情况。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之下,消费者范女士、郑女士最终顺利收到了订购的家具,挽回经济损失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