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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发布】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婚介、摄影篇)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3-12 分享:

  为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加强对商家经营行为的规范引导,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中山市消委会发布中山2024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珠宝、家具、婚介、影楼、美容美发、定制家具、餐饮、净水器、驾考培训、汽车销售等多个领域。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剖析,能为广大消费者和商家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让消费者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消费环境时,能够提高警惕、理性消费,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促使商家强化法律意识,秉持诚信经营理念,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放心、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

  案例三:婚介服务有风险 签约付费需谨慎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曾先生接到某婚姻服务平台的推销电话,推销人员称可为曾先生进行个人信息登记,公司后续将为曾先生进行对象匹配,在曾先生没有见到对象、建立恋爱关系时,该平台不会收取任何费用。在推销人员的推介下,曾先生来到该婚姻服务平台位于中山的营业点(公司),该公司销售人员将曾先生安排在一封闭房间内进行推销。最终,曾先生签署了一份“铂金会员”服务合同,并支付了21999元。其后,该公司为曾先生提供了一些服务资料、一名咨询师,并为曾先生组织了一次对象相亲,相亲完毕,曾先生隐约感觉不妥,但也无法证明是碰上了“婚托”,于是对该公司组织的第二次对象相亲没有前去。其后,曾先生向该公司提出退款,该公司不接受,曾先生遂投诉。

  调解过程和结果:

  接诉后,经消委会工作人员调查,该公司负责人表示:该公司组织的第二次对象相亲,曾先生自己单方取消没去也没提前通知该公司及协商,然后又不断拒绝接受服务,该公司称曾先生签署的“铂金会员”服务合同中已明确,一方违约需要“扣除服务费(包括组织相亲对象、服务资料、咨询费用等若干)和30%的违约金”,该公司表示不同意退费,希望游说曾先生继续接受服务。在得知曾先生的意向后,该公司表示需要向总部申请。经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协调,该公司最终同意双方解除合同,单纯扣除曾先生30%的违约金,该公司向曾先生一次性退回15399元。

  案例点评:

  本案中,该婚姻服务机构多次以曾先生已签署的“铂金会员”服务合同,相关合同中涉及变更、解除、违约条款已明确了违约方的责任要求曾先生承担责任。曾先生则称该公司在服务开始承诺了“没有见到对象、建立恋爱关系时,不会收取任何费用”,后来在曾先生交纳21999元时,“从没看到、也没有人提这些条款与规定,工作人员也没有提醒和解释过这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婚姻服务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该公司在服务开始承诺了“没有见到对象、建立恋爱关系时,不会收取任何费用”但又同时以“铂金会员”服务合同(格式合同)收取全额费用并以相关条款约束消费者,而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合同解除及违约内容并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消费者固然违约,但该公司工作人员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应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近年来,涉及婚介市场消费乱象日渐增多,自2002年11月取消了民政部门对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的审批后,当前的婚介机构在登记设立、运营合规、服务规范、社会信用、合同执行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婚介市场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部门监管极易引发纠纷,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婚介市场的立法与监管仍有待加强和规范。

  本会建议消费者在接受婚介服务时,应审慎选择信誉良好的婚姻介绍机构,全面了解相关服务,清楚阅读服务相关合同内容,知悉双方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后续维权困难。

  案例四:影楼推销引纠纷 消委调解护权益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在读大学生曹小姐因拍摄生日纪念照,购买了中山市某影楼价格为2199元的套餐。该套餐包括化妆、拍摄、后期修图13张、制作一本相册。在挑选照片时,由于一些照片难以取舍,影楼工作人员不断劝说曹小姐加选照片,随后曹小姐又签订了一份3000元的协议,内容包括加选照片14张以及额外拍摄一次。完成付款后,曹小姐认为自己受到诱导消费与强制消费,遂向影楼提出解除第二份3000元的协议。影楼以照片已提交、开始修图制作且合同已开始履行为由拒绝退款。曹小姐遂向中山市消委会投诉。

  调解过程和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委会立即展开调查调解。商家表示不存在诱导消费与强制消费行为,是根据消费者需求推荐合适套餐。由于双方对事件的描述存在较大差异,消委会决定组织双方到消委会现场调解。在现场调解过程中,双方依然存在较大分歧。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出,影楼按照曹小姐要求进行拍摄,曹小姐向影楼支付报酬,这属于承揽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若给承揽人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因此,曹小姐享有任意解除权。

  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劝说,影楼同意解除第二份协议,但是由于对加选照片已经开始修图,需收取900元成本费,并将加选照片制作进相册一并交付给消费者。事后,曹小姐表示对结果感到满意。

  案例点评:

  对于本纠纷,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应进行反思。对于消费者而言,作为在校大学生,应当清楚自身的消费能力,理性对待影楼的推销行为,避免冲动消费。而经营者则应恪守社会公德与商业道德,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楼明知曹小姐是大学生且消费能力有限,却大力诱导推销,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曹小姐的自主选择权,从而引发纠纷。希望广大经营者能够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营造良好、和谐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