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加强对商家经营行为的规范引导,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中山市消委会发布中山2024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珠宝、家具、婚介、影楼、美容美发、定制家居、餐饮、净水器、驾考培训、汽车销售等多个领域。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剖析,能为广大消费者和商家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让消费者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消费环境时,能够提高警惕、理性消费,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七:茶位费不明示涉嫌违法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消费者张先生在中山市某餐厅就餐结算时发现账单上收取了26元的茶位费以及小食费,张先生在餐厅内均没有看到茶位费以及小食费的收费项目和价格,认为餐厅没有明码标价,要求退款,商家拒绝,随即向中山市消委会投诉。
调解过程和结果:
接诉后,经工作人员到该店展开调解,发现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属实。工作人员现场发现,被投诉餐厅确实没有标示有茶位费以及小食费的收费项目和价格。工作人员告知店家收费项目必须进行明码标价,否则不能向消费者收取。经调解,餐厅为消费者退款26元。
案例点评: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如果餐厅要收取茶位费,必须标明在价格表上,让消费者知悉,必要时还需提示说明,否则消费者有权拒绝交费。如果商家强行来收取茶位费的话,就属于强迫消费。此外,一些餐厅会以餐具费,消毒费等名义收取额外的费用,餐具费,消毒费的收费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如果遇到商家强迫交易,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行投诉。
案例八:净水器效果没有那么“神奇”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某品牌净水器公司的销售人员,统一身穿“京东到家”服装到村里开展“安全饮水保障健康”进社区活动。活动中,该公司的销售人员首先向与会村民赠送了鸡蛋和洗衣液。然后,由一位自称“安全科学饮水”的专家开展讲座。会上,专家讲解了许多“抗癌防癌”“安全科学饮水”知识后,慢慢转到净水“科学”上,专家在现场进行了一个“电解水比对实验”:就是将两杯分别经过“净水器”过滤和直接从水龙头放出的自来水进行现场实验,村民现场看到,经过“净水器”过滤的水颜色较淡;而直接从水龙头放出的自来水变成了黑褐色(后经我会咨询专业人士解释:水变成了黑褐色,实质为自来水中本就天然含有铁离子,经过电解产生的正常反应所致,并不能证明自来水有污染),这让不少村民都以为自来水真的“不干净,有污染”。于是,该公司的销售人员将村民(基本上是老人)分别引导至咨询台,以“只需购买滤芯,就赠送净水机,免费上门安装。”向老人进行各种推销。廖先生父亲也现场转账4193元购买了一台净水器和滤芯,但新净水器安装后仅使用数日,老人便发现水质并未如销售人员所言般“透亮纯净”,专家所讲的养生、保健“神奇”效果不得而知,但同时,净水器的不锈钢部分色泽却已变得暗哑无光。廖先生回家后,以质量不符合及无发票为由向净水器公司提出退货要求,遭拒,于是投诉。
调解过程和结果:
接诉后,经消委会工作人员调查,该公司负责人回应称,净水器的产品质量合格,村民自愿购买,并不存在虚假宣传。工作人员就消费者质疑即该公司当日进社区活动的问题向负责人问询,并未能得到正面回应。经工作人员调解,该公司最终同意安排人员为廖先生(父亲)退货退款。
案例点评:
本案所涉问题有二,其一,就争议双方所主张的质量是否存在瑕疵或不合格,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作为标的物的净水器目前是否有效仍无法确定,外观上不锈钢部分色泽也变得暗哑则显然存在一定的质量瑕疵,但未足以认定卖方构成根本性违约,所以退货的诉求仅止于此是不足够的。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有知悉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有关信息要真实、全面,不得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
本案中,商家以“抗癌防癌”、“安全科学饮水”宣传,并利用多种内容不实方式诱导老人消费,理应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近年来,随着净水器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净水器的消费投诉不断攀升。这现象背后既有市场本身的原因,也有消费者自身的问题,例如多数消费者对净水器并不了解,容易轻信商家的宣传。
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当前市面的净水器商品,其作用只是单纯过滤自来水,减少水中的杂质,让饮用水更干净。通过净水器过滤的自来水还是原来的水,并不会产生任何养生、保健效果,过滤后的自来水还是普通的水,更不会产生任何神奇医学效果。消费者应特别向家中老人做好科学解释和引导,以免家中老人因缺乏知识或轻信而沦为不法商家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