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推行地方自治,似乎是要实现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还政于民、还权于民,但同时又带有浓厚的国民党训政的政治色彩,这从当时的几条标语口号中便可窥见一二:“地方自治是树立民治的基础!”、“地方自治是地方人民直接管理地方事务!”、“遵照总理遗训而筹办地方自治!”、“为实行训政时期的工作而筹办地方自治!”等等。
民国14年(1925年)4月15日,根据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经广州中华民国大元帅府的批准,将香山县改名为中山县,以示纪念孙中山先生。民国18年(1929年)2月,国民政府第19次国务会议确定中山县为全国模范县,实行模范县制(特别县);国民政府特设中山县训政实施委员会,作为中山县实施训政建设模范县之计划指导监督机关,该会对于中山县训政建设计划之决议直接交中山县政府照案执行,并函达广东省政府查照备案。民国政府推行地方自治大约也就是在这一时期的前后,中山的地方自治始于民国18年至民国19年(1930年)。
从市档案馆馆藏的民国档案资料中得知,当时中山各区(全县共分为一至九区)自治筹备工作组织得比较周密,如中山县第四区自治筹备处于民国19年(1930年)春刊印的《自治工作的麟爪》小册子,对地方自治工作的内容都规定得较为详细。小册子共汇集了《公产保管委员会通则》、《戒烟医院规则》、《中山县各乡镇公所筹备处组织大纲》、《乡镇公所筹备处办事通则》、《区调解委员会暂行规则》、《训练办理自治人员实施办法》、《整理公款公产暂行简章》、《肃清烟赌通则》、《调解委员会办理调解事项通则》、《国民补习学校及国民训练讲堂办理通则》、《第一次乡镇大会会议通则》、《编定乡镇地名方法》、《乡镇界址争执调停通则》等13种地方自治方面的通则、规则、办法,现摘要作介绍:
1、《公产保管委员会通则》,共列有15条。其中第十一条规定:“有左列行为之一者不得委为保管委员:①曾经侵吞公款公产有据者;②曾受刑事处分者;③劣迹昭著者;④其他有不良之操行及嗜好者”。
2、《戒烟医院规则》,列有12条。其中第四条规定:“戒烟医院食宿费每日壹元,如自入院者收六角。”第五条规定:“不愿入院戒烟者得聘请本院医生到家诊视,每次收诊费三元(舟车药费另计)”。这里所说的戒烟,实为戒鸦片烟。
3、《中山县各乡镇公所筹备处组织大纲》,共列有12条。第一条规定:“本大纲依据县组织法施行法第八条规定之”。第十二条明确:“本大纲由呈请中山县训政实施委员会及县政府核准之日施行”。
4、《乡镇公所筹备处办事通则》,共列有17条。其中第二条规定:“乡镇公所筹备委员最少为三人,最多为九人。”第六条规定了“第一股职掌”事项,主要内容有:文书撰拟缮写及卷宗图记保管,财政支出及整理,编造预决算,乡镇大会筹备,公物保管,宣传,调查统计等事项。第七条规定了“第二股职掌”事项,内容较多,主要有:户口调查及人事登记,户籍整理及统计,乡镇公民登记,乡、镇长及副乡、镇长和乡镇监察委员候选人调查、登记,警卫队改编及保卫团组织整理训练,土地调查,道路桥梁公园及一切公共土木工程建筑修理,教育及文化事项,国民体育及医疗卫生事项,森林培植及保护事项,农工商业改良和保护及粮食储备和调节事项,育幼养老济贫救灾、风俗改良、合作社组织、乡或镇区域划定及测绘等事项。第十五条规定:“乡镇公所筹备处经费每届月终,应将收支实况列表公布,并送区筹备处查核”。这一条规定颇有点像现在的村务公开的性质。
5、《区调解委员会暂行规则》,列有13条。其中第五条规定:区筹备委员及干事、乡镇筹备委员以及现任军警人员,不得任调解委员。
6、《训练办理自治人员实施办法》,列有13条。这里所讲的训练办理,是指对乡镇或闾邻办理自治人员进行训练。训练方法分为讲演和实习两个科目,其中讲演科目内容有:党义概要、地方自治纲要、自治法规、现行法令概要、户籍要义、公文程式浅释、警卫须知、合作制度、世界及本国大势、本县详情、普通常识等;实习科目内容有:四权行使演习、普通集会演习、公文程式演习、宣传政令演习、轮流讲演、事理批评。
7、《整理公款公产暂行简章》,列有12条。其中第二条列明公款公产清查整理的范围为:地方产业或收益属于该区或乡镇公有者、善堂医院会社(属于私人设立者不在此限)、庙产、庵堂寺观、公所、学校、公共团体、其他未列举之公共物产及收益而确认为公产或公款者。
8、《肃清烟赌通则》,共列有10条。该通则规定,由区筹备主任及乡镇筹备委员或乡长镇长督率警卫队或会同警察执行烟赌大检查;对于烟户赌户的查处也比较严厉,遇有再犯者,将对烟户赌户暂行封闭;对包烟庇赌及屡犯聚众吸烟赌博者,除由政府依法惩办外,并勒令出境,不准再居留乡镇内;对凡是携带烟具赌具私入乡镇售卖者,一经查获,除由政府依法惩办外,并于六个月内不准其入境,若是本地人,则勒令离境六个月。由此可见,在当时中山地区禁烟禁赌还是非常严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