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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对新旧规划用地报建实行分类处理原则

信息来源:建议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27日

  目前,一些“村改居”社区处于城乡结合部,其改制前的规划用地大多于2002年以前由政府部门批准,并按当时规划部门的要求报建使用。特别是原村民的住宅用地,大都是按旧规划标准报建后兴建。但因为种种原因,至今仍有部分原村民的用地还没有报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政府规划部门于2004年推出了新的报建标准,并要求所有的用地按新报建标准执行。由于新规划报建标准与旧标准相比有了较大的改变,如在旧规划用地上强行执行新的规划报建标准,势必导致新建筑与周边环境不相协调,影响居民区整体规划的统一性、美观性和实用性,并为今后的小区管理带来诸多不便。
  因此,建议市规划部门从完善“村改居”和促进社区建设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部分“村改居”社区的历史和现状,对居民宅基地报建实行新旧分类处理原则,批准2004年以前规划的用地可采用当时的规划标准实施报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