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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建议

信息来源:提案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22日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市教育工作连续多年走在全前列,出现了一大批全国、全省的示范性学校,给中山市教育工作做大做强打下了坚实基础,令中山人感到无比骄傲和自豪。
  在公办教育加快协调发展的同时,民办教育也得到蓬勃健康发展。据统计,全市民办中小学65所,在校学生10万多人,占全市在校生的22.6%,专职老师3867人,占全市总数的21.7%,全市民办中小学校园面积265.09万平方米,占全市总数的26.6;建筑面积84.66万平方米,占全市25%。从统计数字看,学生、专职教师,校园面积和建筑面积约占1/4。它对于我市教育的影响是相当大的。但除了少数几所学校(省一级3所,市一级的2所,市规划学校1所)外,大部分学校的管理、硬件配备、师资条件等都需要进一步完善,需要政府大力扶持。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基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省政府已于2005年设立了民办教育发展资金,至2010年每年由省财政投入3000万元,用于发展全省的民办教育事业。可见,从中央到省,对于建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都有共识,而且已经付诸行动。我市也应加快步伐,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大力支持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对依法办学且办学初期确有困难的民办学校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一、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二、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1、由市财政建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帐户。
  2、每年市财政预算安排一定数额资金注入专项资金帐户。
  三、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1、促进民办教育加大投入,加快发展。
  2、奖励教学质量较好,社会信誉高的单位,促使其他学校共同提高。
  四、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项目建设资金。用于民办学校的实验室,实验基地,教学仪器设备等重点建设项目。
  2、奖励资金。用于表彰和奖励全市民办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
  3、用于民办学校管理队伍、师资建设和学校科研工作。
  我们相信,随着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设立,民办教育将会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