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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外来工学校收费的监管,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建议

信息来源:提案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26日

  全国所有的农村地区以及越来越多的省市城镇地区已经实行了义务教育学杂费全免的政策,我市也已实现了全市城镇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全免政策。但我们看到,我市几十间外来员工子女学校,尽管他们招收的都是外来工子女,都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这些外来工子女学校却仍然收取每生每学期1000元左右的学杂费,个别学校连校服费、课外活动费、交通费等在内每生每学期的交费要达到2000元以上。这对外来员工及他们的子女来说都是有失公平的,何况在我市工作的外来员工本身就属于弱势群体,他们的子女本应该在接收义务教育阶段可享受国家的学杂费全免政策。
  按照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教育的举办者不能以赢利为目的,可事实上,自从我市民办的第一间“西区沙朗外来工学校”举办后,近几年,外来工学校如雨后春笋般开办了40多家。如果说,这些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是以赢利为目的而只是全心全意地尽社会义务,全心全意地为外来工服务,全心全意地为中山的建设服务,全心全意地为我国的义务教育服务,这显然不是事实。我们可以估算,如果一间外来工学校,学生人数1500人(很多学校达到2000学生或以上规模),教师人数为60人。那么它一学期的收费可达到150万元或以上。而主要支出则是教师的工资。据我们的了解,外来工学校给老师的工资水平非常低,高的也不过每月2000元,而低的只有1200元左右。如果按老师的平均工资水平每月1500元,每学期按6个月计算(实际只有5个月或5个半月),支出也不过54万。再扣除教师办公费、教室(折旧)使用费、电脑(折旧)使用费等开支,也绝对要不了100万。因此,这里面的利润还是相当可观的。

  1、我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外来工学校的收费进行监管,特别要限制举办者以赢利为目的。
  2、根据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的政策,禁止外来工学校收取学生学杂费,让国家的阳光政策惠及祖国大地,而不是一边阳光一边暗。
  3、考虑到我市的外来工子女学校,出资方多为个体,而且这些外来工子女学校为我市的公立学校的学位减轻了压力,更为外来工在我市安心工作,还为外来工子女享有不残缺的家庭教育作出了贡献,可允许外来工子女学校依照成本核算方式,适量收取每学期几百元的“借读费”。收取借读费要严格控制,划定最高标准。最高标准的制定要与成本核算为基准。
  4、对外来工学校收取借读费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我市审计部门要联合对外来工学校的财务进行监管与审计。对亏空的部分,可允许学校在下一个学期或学年,调高“借读费”的收取标准;对节余的部分,要限制举办者提取现金作为私用,对这部分资金,而只能作为用于扩建校舍、添置设备与增加学校老师福利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