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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建议

信息来源:提案 发布日期:2008年03月06日

  随着我市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文明的进步和人们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外来人口迅速增长,各种类型的民间纠纷蜂拥而至,给我市社会稳定工作带来很大压力。为此,我市政府在健全法院诉讼审判制度的同时,也应重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全面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创建能够适应社会主体复杂多样的纠纷解决需求的多元化机制,以求为我市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一、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解决社会矛盾的作用,是我市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构建以这六要素为内容的和谐社会中,有效解决社会纠纷和化解社会矛盾,使社会安定有序,使人们和谐相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当今社会,无论是自然人还是企业法人,在社会交往中与他人产生矛盾、发生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在纠纷产生后如何及时、顺利、公正地解决,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内在质量。如果没有一套有效解决社会纠纷的机制、制度和方法,不能及时和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就会引起社会冲突和不稳定,最终导致社会动荡,而动荡的社会是没有和谐可言的。这一套有效解决社会纠纷机制不应仅仅指完善的诉讼机制,还应重视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大积极意义。2002年4月,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要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制度化的调处机制,及时处理纠纷,尽可能把各种矛盾和隐患化解在基层。认真处理各种民间纠纷,做好各类调解工作"。人民调解与诉讼等多元纠纷解决方式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在追求公平和正义,都是以减少对抗、促进协调为发展方向和最终归宿。缓和对抗、化解对抗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尊重和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人民调解在化解纠纷与实现当事人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人民调解在整体上提高争议解决的质量,促进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二、 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是构筑我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诉讼代表着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属于一种公共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诉讼机制的建立是权利实现的根本保障,一定的权利必须有相应的司法救济作为后盾。但是,在处理民事和行政纠纷解决时,主体应拥有一定的选择权和自主权,未必一定通过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法治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应该和必然是多元的和互补的,纠纷的解决不可能、也不应该只凭诉讼的力量。人民调解制度的巩固和完善是对诉讼机制的最大补救和补充,也应成为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解决社会矛盾的作用,是缓解我市诉讼和司法压力,加强我市法制建设重要出路。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文明的进步和人们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外来人口迅速增长,各种类型的民间纠纷蜂拥而至。就纠纷总量与我市两级法院现有的能承担纠纷解决功能的司法资源相比较而言,我市法院正面对着应付诉讼的巨大压力,甚至已经达到超负荷的失衡状态,以致积案如山。据市法院有关领导反映,2007年市法院审判员年审案达三百件,也就是法官必须平均每天一案,数量之多,令人咋舌。此外,我市的信访工作形势严峻,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可以极大缓解法院诉讼和司法压力。
    四、人民调解具有诉讼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特点和优势。
    人民调解相对诉讼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有以下显著特点和优势:
  1、人民调解具有和谐性。诉讼是一场"正式的战争",调解则是一场"非正式的风波",一旦调解成功,很容易波平浪息,恢复睦邻关系。
  2、人民调解具有自愿性。人民调解基于自愿原则,当事人在心理上易于接受,并有利于调解协议的履行,而法院的判决则有"牛不喝水强按头"的因素,债务人出于抵触情绪,自动履行率低。
  3、人民调解具有灵活性。人民调解重调查,可以提供符合情理、追求实质正义的个别衡平,能有效克服纠纷诉讼机制中存在的规则确定和程序僵化与解决特殊个案所需的灵活性的矛盾,纠纷涉及的简单权利义务关系与纠纷背后的复杂社会关系之间的矛盾,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的矛盾。
  4、人民调解具有私密性。
  5、人民调解具有便捷性。相对诉讼机制的诉讼积压、程序迟延、费用高昂而言,人民调解具有成本低、迅速和便利之特点。
  6、人民调解具有普法性。

  我国有着历史悠久的调解传统,社会主体对这种独特的纠纷解决方式亦有长期的认同和习惯。今后我们应在人民调解现有的制度基础上,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更加重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
  一、加强我市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
鉴于目前我市的人民调解机制尚不健全,政府有必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的扶持。当前,经费不足、专业人员缺乏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障碍。政府应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本着"专员、专款、专业、专责"的原则,拟增加全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编制及经费支出,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的重大作用。建议由我市司法局组织,发动人民法院、检察院及治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成立市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在镇(区)一级,可以每镇(区)增设1-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在村(居)一级,应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自治作用,指定调解专员,实现镇(区)与村(居)调解工作的良好衔接。
  二、全面构筑我市大调解工作格局。
  现实生活中民间纠纷呈群体性、跨社区性、调解方式的多重性等特点,单一的人民调解已难以化解复杂的社会矛盾。因此,要建立"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大调解"格局。首先,建议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鼓励设立民间调解中心。调解中心既可以以行业为标准区分成立,也可以依纠纷主体的性质分别成立,例如成立以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中心、以解决公司与公司之间商事纠纷的调解中心等等。亦可以两种标准折中使用。各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可以聘请各种专业人士和社会贤达等担任。专业人士指经济、技术、法律等各方面的专业人士;社会贤达,指是道德高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例如我市的十杰市民、十杰青年等等。调解中心的业务受理范围主要是争议不大、案情简单的小纠纷。经调解中心的制成的调解文书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及约束力。其次,建议设立实行共同调解、联合调解等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调解机制,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和手段,使人民调解、治安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有机结合,形成多种调解方式多管齐下,多种调解主体协同作战的新格局。
  三、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人民调解员主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民间纠纷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对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宣传教育的过程。因此,人民调解员仅仅有为人民服务的一腔热情是不够的,必须有为人民服务的技能。建议对我市增加编制的人民调解专职人员实行"四统一"的管理原则,即由我市司法局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同时,还应按照"三化"(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的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专员的相关培训制度,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加强对人民调解的宣传工作。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人民调解的宣传工作,宣传人民调解在解决简易民事纠纷中的优点和优势,鼓励当事人选择以人民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不大、案情简的小纠纷。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宣传人民调解员的模范事迹和调解案例,经过当事人允许,通过在新闻媒体中定期播放调解成功的优秀案例,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