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做到依法行政,提高服务质量和登记效率,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我局对申请人提交遗嘱公证书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流程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已订立遗嘱且办理公证手续,被继承人、遗赠人在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l日)前死亡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交经公证的遗嘱、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及其他申请材料,到登记部门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已订立遗嘱且办理公证手续,未出具《继承权公证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在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1日)后死亡的,由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交公证遗嘱、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及其他申请材料,共同到登记部门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
特此通告
附件:具结书(样式)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