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经研究,决定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为确保我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收尽收、应免尽免,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范围内“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外)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按上述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二、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具体方式参照《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操作指引》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25日起执行。
附件: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操作指引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