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要求,根据新修正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的规定,遗失、灭失声明无需刊发15个工作日。
自2024年5月21日起中山市范围内不动产权利人申请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中山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刊发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