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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5-08 分享: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为规范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补助资金的管理,推动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和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利用,我市对原《中山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办〔2019〕19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出台了《中山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新出台的《中山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延续了上一版政策对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和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的支持政策,同时加大财政支持、强化政府担当、鼓励群众参与,统一将历史建筑一般修缮项目的补助标准提升至50%,单处历史建筑不高于200万元;对历史建筑有损毁风险、存在安全隐患,保护责任人属低保户、特困户、低收入群体等情形,经镇街核实不具备保护修缮能力的,以及保护责任人因失联等无法履行保护修缮责任的,建立代修制度,由镇街政府代为修缮。此外,对单处历史建筑修缮工程费用5万元以下的小型修缮项目,由镇街统筹组织实施,市民配合镇街政府开展有关工作即可。

  二、重点调整条款解读

  第十条 补助资金可用于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基础设施改善、环境整治、风貌保护等)项目工程费用,主要包括:房屋安全鉴定检测费用、方案设计费、工程设计费、预(决)算编制费、勘测费、监理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以及场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补助资金支出不得超出历史建筑本体及其核心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使用镇街政府本级财政资金实施的方可纳入补助范围,保护修缮工程已纳入中山市美丽乡村、特色精品村、老旧小区改造等范围并已获得对应财政资金支持或者以政府债券方式保障实施的项目不得重复申领补助资金。

  解读:本条规定了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根据保护修缮实际将房屋安全鉴定检测费用纳入补助范围。同时,为提高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效能,进一步明确了不得重复申领补助资金的情形。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保护责任人可申请资金补助:

  1.清洁卫生、防潮防渗(包括除草,墙面、地面、屋面等和门窗零星修补等)、维护防灾设施(含必要设施配置)、结构构件维护(含白蚁防治、局部小修小补等)等不涉及价值要素、不影响历史建筑外观的日常保养维护工程。

  2.对历史建筑进行全面修缮或对价值要素进行局部修缮等修缮工程。

  3.对主体结构或价值要素出现断裂、垮塌、掉落等危险或经相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历史建筑实施的可逆的抢险加固工程。

  4.对不涉及价值要素的结构安全问题和使用性能问题进行加固改造,保护性设施建设,保证建筑的使用安全和功能需求的加固改善工程。

  解读:本条规定了可申领补助资金的四类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类型,即明确了因其他建设项目需要,对历史建筑实施的原址保护、迁移工程费用,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纳入其项目成本,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 市、镇街两级财政对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保护责任人资金补助,由工程承接单位垫付资金进行修缮的可依协议给予工程承接单位:

  (一)历史建筑保护一般修缮项目补助标准。

  市财政按单处历史建筑不高于200万元的标准对历史建筑保护一般修缮项目给予补助。其中:

  1.保护责任人使用自有(自筹)资金按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修缮,市财政给予工程费用50%的资金补助、镇街财政给予工程费用20%的资金补助。

  2.历史建筑有损毁风险、存在安全隐患,保护责任人属低保户、特困户、低收入群体等情形,经镇街核实不具备保护修缮能力的,由镇街代修并承担全部工程费用,市财政给予镇街工程费用50%的资金补助。

  保护责任人因失联等无法履行保护修缮责任、由镇街代修并承担全部工程费用的,市财政给予镇街工程费用50%的资金补助。历史建筑修缮后经活化利用产生收益的,镇街应研究制定收益处置的合理方案。

  (二)政府统筹类历史建筑保护小型修缮项目(以下简称为小型修缮项目)补助标准。

  由镇街统筹组织实施、单处历史建筑修缮工程费用5万元以下,且镇街当年此类项目工程总费用在50万元以下的,市财政给予镇街政府100%资金补助。镇街当年此类项目工程总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历史建筑的小型修缮项目一般3年内只补助1次。

  (三)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补助标准。

  市级财政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更新项目给予镇街工程费用50%的资金补助,对历史风貌区保护更新项目给予镇街工程费用30%的资金补助。

  上述费用计算应当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计算范围,并按工程决算价核准。

  解读:为保护群众积极性,本条结合我市保护修缮项目实际,在保持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补助标准不变的同时,区分历史建筑一般修缮项目、政府统筹类小型修缮项目分别制定了补助标准,其中对于历史建筑一般修缮项目的市级补助标准由2019年《中山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A类50%、B类30%统一调整为50%;对于项目周期短、金额小的小型历史建筑修缮项目,新增设政府统筹类历史建筑保护小型修缮项目(单处5万元、年度内辖区总额50万元以下),由镇街政府统一申报、统一采购、统一实施、统一买单,市级财政全额补助镇街政府;对于群众确实经济困难、保护责任人失联等情形,为发挥政府补位作用、避免危旧历史建筑失修带来的安全风险,明确可由镇街代修并承担全部工程费用,市财政给予镇街工程费用50%的资金补助。同时,为防止保护责任人失联、物业失管而再次快速老化危化,明确可由镇街政府代管。

  第十三条 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必须先编制设计方案,办理相关审查或审批手续,方可申请项目计划。

  历史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的设计方案需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统称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涉及历史文化街区的还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费用预算100万元以上项目,市自然资源局应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解读:为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广东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条规定了申请纳入项目计划的要求,明确了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申请纳入项目计划应编制相关方案、办理审批或审查手续以及工程费用预算100万元以上项目应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等要求。此外,根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涉及历史文化街区的还应报上级主管部门(省、国家两级)备案,并根据我市历史文化保护区管理实际和完善上报程序和资料要求,规定其保护更新项目设计方案需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




相关链接:《中山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