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2021年4月29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粤府土审(13)〔2021〕47号批准我市征收中山市古镇镇古四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3.5480公顷为国有土地。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组)、面积、范围及现状
中山市古镇镇古四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4.8545公顷,其中园地4.6443公顷、沟渠0.0772公顷、农村道路0.1330公顷,位于中山市古镇镇同兴路,具体范围及现状见附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园地115.5万元/公顷、沟渠105万元/公顷、农村道路105万元/公顷补偿,共558.4877万元。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已签订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合同执行。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安排并已落实,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4)第1000580号。
(三)社会保障安置。社会保障安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府办[2011]12号)的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组)、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3)〔2021〕47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先生;联系电话:22351122;
联系地址:古镇镇行政服务中心五号楼3楼。
中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