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位于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具体范围及现状见附图(如需获取更为详细的地理位置和四至信息,请询公告所示联系人)。
二、征收土地目的:南沙港铁路项目拆迁安置。
三、拟征收土地权属面积用途(单位:公顷):
被征地农民集体 | 地块编号 | 总面积 | 拟定用途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53 | 0.0137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54 | 0.0120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55 | 0.0120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56 | 0.0120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57 | 0.0120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58 | 0.0120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59 | 0.0120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60 | 0.0120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61 | 0.0134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62 | 0.0120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63 | 0.0120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64 | 0.0120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65 | 0.0120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66 | 0.0120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67 | 0.0120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68 | 0.0120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69 | 0.0120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70 | 0.0120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71 | 0.0120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72 | 0.0120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73 | 0.0120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74 | 0.0120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75 | 0.0120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76 | 0.0120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77 | 0.0120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78 | 0.0120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79 | 0.0120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80 | 0.0144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81 | 0.0129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82 | 0.0120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83 | 0.0120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84 | 0.0120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85 | 0.0120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86 | 0.0120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87 | 0.0120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88 | 0.0120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89 | 0.0120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90 | 0.0120 | 居住用地 |
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 | 02-2021-091 | 0.0120 | 居住用地 |
合计 | | 0.4727 | |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市将组织有关征地和测量单位 ,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核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过半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申请召听证会。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公告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自行失效。
特此公告
联系人:钟先生;联系电话:0760-23380100。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南头镇南头大道中56号之一。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