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设施农业用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具体用地范围如下: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范围。包括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育苗育种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灌溉水渠(沟、管)、场内道路等生产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灌溉及水泵配电等必要的管理用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及维修场所,以及与作物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处理等辅助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范围。包括畜禽舍、水产养殖设施池塘、工厂化养殖车间、进排水渠道、场区内通道、绿化隔离带等养殖生产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饲料存储、粪污处置、尾水处理、疫病防控、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辅助设施用地。
不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或与生产直接关联的农产品深加工、农家乐、餐饮、住宿等农村二三产业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必须依法依规按照建设用地进行报批和管理。
二、设施农业用地选址
设施农业用地应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科学选址,合理规划布局,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布置设施农业用地,原有的设施农业用地应逐步退出。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并由镇街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三、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和建设标准
(一)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行业标准,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合理确定。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在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30亩。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生猪和奶牛养殖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不受30亩限制。
(二)农业设施建设标准。
农业设施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进行设计建设,其中国家已颁布行业标准的,按照相应行业标准执行,各类辅助设施总用地规模不得超出规定的用地比例及上限。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鼓励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结合农业种植和养殖需要建设兼有多种功能的管理用房。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农业设施建设多层建筑的,须符合建设安全、生物防疫、生态环保等要求。农业设施建设应尽量避免破坏耕地耕作层,并采用工程技术措施保护耕地耕作层;确实难以避免破坏的,应落实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
四、设施农业用地程序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镇街备案制,由镇街政府进行实质性审核,按照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政策要求,确保合理合规用地。
(一)签订用地协议。
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政府提出用地意向,镇街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综合考虑相关监管要求,指导设施农业用地科学选址。确定用地选址后,镇街政府组织用地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设施农业用地相关使用条件、恢复要求及违约责任等进行协商,明确土地恢复、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建设安全等工作要求和费用安排,并在用地协议中予以明确。
协商一致后,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广东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另行签订流转协议。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用地主体签订用地协议。
(二)办理用地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用地主体在用地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用地所在地镇街政府申请用地备案,并提交用地协议、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等材料。涉及违法用地的,须依法查处到位后方可办理备案。涉及使用林地的,须按规定完成用林手续。
镇街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职能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同意备案的书面意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镇街政府应书面告知补充或督促纠正,10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的视为备案通过。设施农业用地跨镇街的,可由用地涉及的任一镇街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三)信息上图入库。
镇街政府应建立台账,将备案完整资料归档备查,于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汇交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收到镇街政府汇交的备案信息后应及时核验,在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规定的备案信息在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模块)、自然资源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作为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依据。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并经原备案机关同意撤销、变更的,应及时更改上图入库信息。
(四)适时变更备案。
设施农业用地改变用地主体、用地规模、生产用途等主要信息的,应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及时申请备案变更。设施农业用地在协议到期后不改变农业用途且拟继续使用的,地上农业设施可不拆除,按协议约定归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存量设施农业用地统一管理、循环利用,并按规定办理用地备案变更等手续。
(五)退出使用和注销备案。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由用地主体在结束使用后,依照用地协议约定的方式,参照土地复垦有关规定,恢复原土地用途。原地类为耕地的必须恢复为耕地,且不得低于原二级地类。用地主体完成土地恢复后,向镇街政府提出验收申请,镇街政府应于接受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协调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完成土地恢复验收。若用地主体未能履行土地恢复义务的,应由镇街政府代为恢复,用地主体支付土地恢复费用。原地类为非耕地,镇街政府组织落实土地恢复产生新增耕地的,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补充耕地指标,经市政府批准后用于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镇街政府应完善设施农业用地退出机制,按有关规定处置完毕后,及时注销备案,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自然资源部门更改上图入库信息。
五、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一)明确工作责任。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责任主体是镇街政府,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能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各镇街政府要加强设施农业相关规划、用地政策的宣传解释,指导设施农业用地科学选址,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审查、台账管理及信息报送;监督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严格按照备案用地范围和用途实施农业设施建设,确保符合建设安全、生物防疫、生态环保要求,落实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对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及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和其他非农经营的,要及时制止,责令设施农业用地主体限期纠正,并及时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农业农村局;督促用地主体落实土地恢复责任,监管恢复质量和时限,对土地恢复情况进行初步验收。
市自然资源局指导各自然资源分局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要求,按照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做好地类变更。各自然资源分局对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土地利用现状、占用耕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占用林地等情况进行审核,及时将镇街报送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上图入库,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各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符合规定的农业设施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开展农业设施建设和监管工作。各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是否属于设施农业严格把关,对农业设施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设施农业经营行为及用途改变进行认定。
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对耕地耕作层保护和剥离再利用、土地恢复耕作条件、日常监督检查等进行规范管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方式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动态监管,实现信息互通。
(二)严格用途管制。设施农业用地应始终坚持农地农用,各镇街要严格用途管制,严禁用地主体以发展现代农业、设施农业为名,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途、随意扩大用地范围和规模,违法修建住宿餐饮、休闲旅游等经营性场所,严禁利用农业大棚、看护管理用房和农机农资存放场所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非农建设应按规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符合规定的可纳入点状供地范围统筹安排。
(三)强化执法监督。镇街政府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职能将设施农业用地及设施建设、经营行为等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用地逐宗进行备案审查、实地核查及日常监管;对擅自改变或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不按备案用途进行建设和使用、擅自或变相在设施农业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以及拒不履行土地恢复义务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四)健全考评制度。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结合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开展年度检查,对属地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混乱、长效监管机制落实不实、违法违规问题多发的镇街,在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并将考核检查结果和镇街整改情况报市政府。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如与国家、省今后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原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中山市农业局、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中土函〔2016〕399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20日
相关链接:《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相关链接:《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音频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