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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2-23 分享: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于2021年12月20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解读工作的意见》(中府办[2017]18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2019年12月联合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对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作出调整。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0月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要求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1月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对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作出规定。原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中土函〔2016〕399号)因依据文件有效期届满而失效。为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保障农业设施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文件。

  二、文件主要内容

  本文件根据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发〔2021〕166号和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文要求,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权限下放至各镇街政府,并简化用地取得程序,降低用地成本,以利民便民。

  一是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和用地规模,并对用地选址和建设标准提出要求,坚持农地农用、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原则。

  二是简化用地取得程序和土地恢复要求。由原来的用地主体、村集体和镇政府签订三方协议调整为用地主体与村集体双方签订用地协议,取消公告环节,不再硬性要求编制项目建设、土地复垦等各项方案,对缴纳保证金不作硬性规定,可将相关内容纳入用地协议进行约定。

  三是规范用地备案和使用管理。对申请用地、确定选址、签订协议、用地备案、用地取得、备案变更、退出使用和注销备案全流程进行规范,对涉及违法用地、使用林地、使用耕地的情况作出规定,并通过信息上图入库、纳入动态巡查等手段加强管理。

  四是明确部门分工和监管责任。细化镇街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的工作责任,并强化执法监督和健全考评制度,确保政策执行落到实处。

  三、其他重点内容

  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文件要求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并由镇街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相关链接: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