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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1-04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向我局反映。

  附件:中山市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23日



中山市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完善我市乡村产业用地保障政策体系,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点状供地是指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的,可实施点状供地。

  第三条 点状供地适用以下乡村产业项目: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

  第四条 以下情况不适用点状供地:

  (一)选址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

  (二)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允许的建设行为。

  (三)不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项目。

  (四)选址位于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区,以及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经评估不能建设的。

  (五)选址位于挖山填湖、削峰填谷位于25%坡度和等高线超过50米等破坏生态环境的。

  (六)商品住宅、别墅类住宅、私家庄园、私人别墅。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五条 点状供地项目实行总量控制,全市每年可批准项目数量依据省控制项目数量,额满为止。各镇街原则上每年不得申请超过1个项目,对被确定为试点的镇街可适当增加申请项目数额。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称“镇街政府”)按照项目规划、用地需求、效益、落地实施等方面拟定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其中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2公顷。

  第二章 规划选址

  第六条 点状供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对下列情形作区分处理:

  (一)位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视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条件建设区管理,通过有条件建设区使用的方式调整建设用地布局。

  (二)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未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可通过对项目地块编制规划条件论证的方式,明确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城乡规划管理要求。

  (三)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又不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在不涉及上述第四条情形的前提下,可以安排预下达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调整建设用地布局。

  选址涉及相关规划确定的限制建设区的,应严格评估论证;论证报告须提交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审批。选址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外,且村庄规划未覆盖区域的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业点状供地项目,可依据经批准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出具规划条件。

  (四)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选址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按规定办理林地规划调整。

  第七条 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优先用于保障点状供地项目建设,点状供地项目确需使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由属地镇街政府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组织相关规划的调整。

  第八条 点状供地项目用地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划条件)时再落实建设用地规模、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并于项目批准后再更新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

  第三章 用地报批

  第九条 点状供地项目应优先使用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按照前款第六条调整优化用地选址布局要求和“三旧”改造有关政策,完善规划许可、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土地供应手续,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十条 点状供地项目按以下规定落实建设用地指标及占用林地定额。

  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按照“应保尽保”原则予以充分保障,涉及林地定额的,按《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规定,优先安排占用林地定额。

  因镇街政府自行终止实施点状供地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已分配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林地定额收回市级统筹。

  第十一条点状供地项目区内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建多少、转多少、征多少”的原则,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

  按照《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要求,一次性报批项目区内的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按分类管理原则建立项目用地报批及供地台账,并在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分类填报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以及土地供应、流转等信息。

  第十二条 点状供地项目用地原则上按建筑物落地面积垂直开发,涉及占用耕地的,须严格按“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原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未纳入建设用地开发范围的,可作为生态保留用地合理利用。

  第十三条 点状供地项目用地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由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种植、养殖、管护、修复和经营等关系,按原用途管理:

  (一)农牧渔业种植及养殖用地、生态保留用地。

  (二)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耕作层、不直接固化地面、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生态景观、栈道、观景平台、公共厕所、停车场等乡村产业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农村道路、农业设施、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按该设施建设相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用地供应

  第十四条 点状供地项目以项目区为单位供地,项目区为单个地块的,按建设地块单个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供地;项目区为多个地块的,应结合实际需要整体规划建设,合理确定不同地块的面积、用途,按建设地块搭配或组合为一宗地整体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供地。

  第十五条 点状供地项目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多种规划用途混合的类型和比例,并可按规划主导用途(计容建设面积占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最大的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确定供地方式。

  第十六条 点状供地项目可按规定合理设定供地前置条件,带项目实施方案供应土地,并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标准、形态及规划条件、建筑标准、节地技术、公建配套、用途变更、分割转让限制等要求,与履约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违约罚则等内容一并纳入供地方案、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第十七条 点状供地项目供地方式确定

  (一)项目区内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二)经营性用地或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用地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符合“三旧”改造政策可协议出让的除外);其他用地(非住宅用途)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三)鼓励采取弹性年限、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地。

  第十八条 根据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农业+”多业态发展需求及土地估价结果,综合确定乡村产业用地的出让底价。混合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所在片区各用途对应基准地价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如所在片区没有基准地价覆盖,则按照孰高原则参考周边片区的基准地价。

  第五章 土地登记

  第十九条 点状供地项目以宗地为单元确权登记发证,可按项目实际管理的需要,将多宗用地整体一次性申请不动产登记。

  (一)点状用地为单个地块供地的,以地块为宗地进行土地登记发证。

  (二)点状用地为多个地块组合供地的,可按各地块的不同规划用途,以各地块为宗地分别进行土地登记发证;也可按项目产权的实际管理需要,对项目区内的多宗地只登记核发一个不动产权证书,备注不同地块的用途及使用年限。

  第二十条 点状供地项目产权原则上应整体持有,除法律法规、划拨决定书及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约定外,不得将点状供地项目区内的建设用地进行分割转让或抵押。点状供地项目办理供地手续时,应对分割转让及抵押的限制予以明确,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产权证书上对权利限制进行备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部分,项目开发主体依据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土地的,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中,应当明确土地开发利用及续期条件,保障项目整体、长期开发运营。

  第二十二条 点状供地项目有关部门应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对点状供地项目实行全要素、全过程的联合监管,并督促项目开发主体按照划拨决定书及出让合同的规定或约定动工开发建设。

  第二十三条 项目开发主体须凭联合竣工验收通过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法定材料按规定办理建筑物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四条 点状供地项目因政府及其部门方面原因无法实施或项目开发主体未按项目实施方案开发建设的,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划拨决定书及出让合同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处置,收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或主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未按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及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或约定开发建设的点状供地项目,所在镇街政府两年内不得再申报点状供地项目。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 镇街政府应落实土地管理属地责任,拟定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涉及的选址论证报告编制、用地报批、供地会审;办理用地交付手续;负责对供后用地的巡查,监管辖区范围内供后用地的建设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级各部门分工:

  (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对拟实施点状供地的项目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评估论证,并组织审核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按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并对点状供地项目的实施跟踪和土地利用管理。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

  (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涉农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认定。对点状供地项目涉农设施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指导各镇区开展涉农点状供地项目申报工作。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

  (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对涉及旅游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认定。对点状供地项目涉及旅游设施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旅游局等有关部门,按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的规定或约定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

  (五)市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负责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附件:

  XX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提纲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的名称、位置、面积及土地利用现状等。

  (二)项目涉及规划情况(包括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相关规划;是否涉及规划编制、修改等)。

  (三)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规划方案及项目范围内的区域评估等情况;尚未进行区域评估或不能适用区域评估成果的,分别阐述水土保持、项目环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矿产资源压覆等相关评价评估情况)。

  二、项目实施安排情况

  (一)项目的功能定位、规划用途、建设用地规模及其分类利用安排。

  (二)项目的建设规模、分布、功能及开发建设安排。

  (三)项目的实施计划安排。

  三、项目涉及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以及土地拟供应、使用情况

  (一)项目涉及土地征收补偿情况(包括项目区内征收土地的面积、地类、权属、用地红线、补偿安置等情况)。

  (二)项目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情况(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面积、地类)。

  (三)项目土地供应及使用情况(项目各规划用途分区的土地供应或使用方式、条件及要求等)。

  四、项目实施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措施(项目属地镇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配合落实等方面的措施)。

  (二)资金保障措施(包括项目投资总额、资金来源以及分类使用情况等)。

  (三)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等措施。

  (四)项目监管措施(包括项目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管措施)。

  五、项目综合效率分析

  (一)项目经济平衡测算。

  (二)项目投资风险及经济、社会、生态等综合效益评估。

  六、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相关链接:《中山市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相关链接:《中山市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音频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