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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明确中山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计收范围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1-14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促进地下建设用地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中府〔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计收范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中府〔2021〕1号)实施前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已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利用地下建设用地,或建设地下停车库、配套设施,不计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其余情形按第三、四条执行。

  二、《中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中府〔2021〕1号)实施之日起至本通知实施之日止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发布的出让公告、出让预告或签订出让合同中已明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要求的,按要求进行开发建设不计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如未明确,利用地下建设用地建设地下停车库或配套设施的不计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其余情形按第三、四条执行。

  三、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发布出让公告或出让预告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均应明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要求。符合以下情形的应计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一)出让的结建地下建设用地为商业、商务办公、仓储和工业等经营性用途的;

  (二)出让的地表用途为商服用地或住宅用地结建地下停车库或配套设施的;

  (三)出让单建地下建设用地的。

  四、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发布出让公告或出让预告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符合以下情形的不计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一)地表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和交通运输用地且地下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地下停车库或配套设施的;

  (二)公益性建设项目历史拆迁安置用地的地下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地下停车库或配套设施的。

  五、国有划拨地下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地下停车库或配套设施不计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六、集体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计收范围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七、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建设用地计收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其他未明确情形由市自然资源局报请市政府确定。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月11日


相关链接:《关于明确中山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计收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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