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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村集体闲置土地处置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2-07-11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扶持村集体、保障村民利益、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利用,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办针对村集体闲置土地处置拟定了以下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村集体名下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的处置

  (一)村集体闲置留用地的处理。村集体(包括村委会、村经联社、生产队/小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或村集体全资公司)名下因政府征地而取得的国有留用地,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未满一年的,可依据村集体申请,经属地镇街政府审核,按职责分工提交市土委会或镇街闲置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合理延长动工、竣工时间,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市自然资源局与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期限;已经闲置的,按以下方式处置:

  1.对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的,可由属地镇街政府出具书面意见,说明导致闲置的政府原因,拟定用地开发方案或与政府协商收储的处置方案,提交市土委会或镇街闲置联席会审议。

  2.对自身原因导致闲置的,按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20%缴纳土地闲置费,如没有约定出让价款、无土地划拨价款或者土地划拨价款不明确的按现行基准地价区片价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已缴纳闲置费的无需缴纳),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可与政府协商收储、由村集体自主开发、引入市场主体合作开发。自缴纳土地闲置费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规定收回留用地使用权,属地镇街可通过折算货币、置换物业等其他方式给予适当补偿。

  (二)村集体用地作价入股的处理。村集体名下(包括包括村委会、村经联社、生产队/小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入股到本村集体全资公司名下,不再审核土地开发投资进度及用地闲置情况,但该宗用地再次办理作价入股或转让前,应按规定审核投资进度及用地闲置情况。

  (三)村集体留用地和拆迁安置地未报先建的处理。村集体名下(包括村委会、村经联社、生产队/小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或村集体全资公司)国有建设用地,经属地镇街政府核实已建成地上建筑物(简易结构建筑除外),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经违法建筑处罚结案后,建筑物基底面积达到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三分之一的,可申请办理施工报建等手续。

  (四)村集体名下其他闲置国有土地的处理。村集体(包括村委会、村经联社、生产队/小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或村集体全资公司)名下除征地留用地、拆迁安置地以外的国有建设用地,属自身原因闲置,经协商一致同意由政府收储的,在征缴土地闲置费后可按收储方式处置,闲置费按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如没有约定出让价款、无土地划拨价款或者土地划拨价款不明确的,按照现行基准地价区片价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对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的,可由属地镇街政府出具书面意见,说明导致闲置的政府原因,拟定用地开发方案或与政府协商收储的处置方案,提交市土委会或镇街闲置联席会审议。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到非本村集体的闲置集体建设用地的处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到非本村集体的集体建设用地,动工开发标准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涉嫌土地闲置的,闲置调查、认定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有关规定执行。已认定为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由属地镇街政府参照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处置,处置后由镇街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监管合同,监管其开发利用。属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允许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按流转价的20%向政府缴纳土地闲置费,缴纳土地闲置费之日起限期一年内动工开发。

  我市此前印发的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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