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办印发了《关于明确村集体闲置土地处置措施的通知》,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说明
201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施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后,我市陆续出台了《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对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多渠道盘活闲置土地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但随着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不断推进,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进入深水区,历史问题错综复杂。其中,村集体名下国有建设用地闲置问题较为突出,按照现行的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对村集体名下闲置国有建设用地未有针对性的措施,往往难以盘活。为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利用,扶持村集体,助力乡村振兴,根据省级关于村集体留用地相关政策,制定了《关于明确村集体闲置土地处置措施的通知》(中闲置函〔2022〕615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主要内容
《通知》对村集体用地以盘活为目的,以处置为辅助,提出针对性强、可操作、能落地的系列政策措施。本《通知》共五个部分组成。
(一)明确村集体闲置留用地的处理方式。对村集体征地留用地,本政策提出未闲置的留用地依申请可延长动工期,已闲置的留用地在缴纳闲置费后可协商收储、自主开发、引入市场主体合作开发等模式,再次闲置的收回留用地使用权后可通过折算货币、置换物业等其他方式给予适当补偿的政策措施。
(二)明确村集体用地作价入股的处理方式。为解决村委会、村经联社等村集体组织不具备开发资质,导致其名下用地难以动工开发的困境,本政策提出村集体名下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入股到本村集体全资公司名下时,不审核土地开发投资进度及用地闲置情况的措施,消除开发建设障碍。
(三)明确历史已建建筑的村集体留用地和拆迁安置地的处理。本政策对历史上已建成地上建筑物,但未完善手续的村集体留用地和拆迁安置地,如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经违法建筑处罚结案后,可完善后续报建手续,为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再次开发利用提供了处理路径。
(四)明确村集体名下其他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的处理方式。对村集体名下其他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从加强全市土地整备、推动村镇低效工业园区改造的角度,自身原因闲置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后可协商收储;因政府原因闲置的,推动开发或协商收储盘活。
(五)为村集体流转出让的闲置集体建设用地提供处置路径。按照上位法关于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执行的规定,本政策在实施层面为闲置集体建设用地提供了参照实施的具体方式。
三、政策亮点
解决村民关心的保障问题、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助力村镇低效工业园区改造和乡村振兴,是本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政策对村集体名下闲置土地盘活再利用提供了政策保障。
(一)转换补偿模式,保障合法权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相关政策属于我省保障被征地村集体的创新做法,留用地具有补偿性质,本政策为征地留用地的开发提供了可行的盘活措施,对确实无力开发的提出转换补偿模式的处理方法,既促进盘活闲置土地资源,又保障了村民合法权益。
(二)创新盘活路径,破解开发难题。由于村集体无力开发或早年粗放开发导致的村集体土地闲置,造成现在较多村集体土地难以开发利用,又要面临闲置土地处置的困境,本政策从消除作价入股障碍、历史建筑处理、集体建设用地处置再利用等方面提出有效措施,破解村集体闲置土地开发难题,提供盘活路径。
(三)加强土地整备,助力村镇“工改”。通过政策引导,推动村集体配合土地收储整备,既是盘活村集体闲置土地有效途径,又能强化全市土地资源统筹,破解土地碎片化,推动村集体闲置用地积极参加村镇低效工业园区改造,为村集体经济发展护航,助力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