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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林地资源特殊性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文字版)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11-01 分享:


  一、制定背景

  2017年,中山市申报省级自然保护区及国家级森林公园时,需与林地权属人签订管护协议。管护协议签订后,纳入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或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的林地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而导致林地经营、利用受到更严格限制甚至全面禁止,林地权属人为全市生态安全作出了贡献,但经济效益遭到损失,应予以合理的补偿和鼓励,用经济杠杆调动林地权属人建设和保护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的积极性、主动性,从而推进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的申建和可持续发展。

  为保障补偿机制的合规、科学,制定了《中山市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林地资源特殊性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2017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今年需重新发布。

  二、主要制度措施及依据

  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

  《办法》的实施有效推进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管护协议签订,促进申报工作顺利开展。广东中山国家森林公园于2017年12月设立,广东中山香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于2020年10月设立,成为中山市重要的自然保护地。为维护和保障国家森林公园、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稳定性,本办法需继续施行。

  《办法》中涉及的林地资源特殊性补偿机制是经专业机构专项调研,在依据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借鉴成熟做法,结合中山实际情况,与相关镇街共同研究制定,补偿标准经专家论证科学合理,2022年通过第三方专业评估,符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三、《办法》实施对象人群及可能带来的影响

  《办法》实施的对象人群是与我市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或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签订管护协议,且确认被纳入相应范围的集体林地、林木所有者。国有林地为财政全额拨款实施管护,不纳入补偿范围;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由我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进行补偿且不属林地资源,故范围内的农田和耕地不含在内。

  可能带来的影响包括:

  社会影响:补偿相关林地权属人的经济效益,提高其收入,维护农村稳定。

  生态影响:提高林地权属人建设和保护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实现中山市生态环境健康、可持续发展,对中山市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链接: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林地资源特殊性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