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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改工”项目亩均贡献阶梯式奖励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12-29 分享: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2月,我市印发《中山市旧厂房升级改造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我市符合条件的“工改工”项目可在竣工验收后(综合验收备案)第二年起5年内,视改造范围内入驻企业的亩均效益作阶梯式奖励,以鼓励更多的项目主体参与旧厂房改造升级;2021年底,为进一步激发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活力,印发出台《关于促进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明确符合条件的“工改工”项目可按照《中山市旧厂房升级改造实施细则》,视亩均效益对改造主体进行阶梯式奖励,连续奖励5年。结合上述两份政策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明确“工改工”项目亩均贡献阶梯式奖励申报和审批工作,以指导项目改造主体申请亩均贡献阶梯式奖励,我局牵头制定了《中山市“工改工”项目亩均贡献阶梯式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旧厂房升级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内容解读

  本细则共六章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工改工”项目的定义。指符合我市政策要求的旧厂房,经批准通过全面改造或者局部改造后作为工矿仓储用途(不包括新型产业用途M0)的改造项目。

  (二)明确资金来源。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和五桂山街道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属地镇街自行负担,其他镇街的项目按照市、镇街税收收入分成比例负担。

  (三)明确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为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工改工”项目的改造主体,包括村集体等经批准作为改造主体的各类法人、自然人及非法人组织。

  (四)明确奖励条件。包括申请亩均贡献阶梯式奖励项目的用地面积、符合厂房建设标准、符合亩均贡献条件及符合申报时点等要求。

  (五)明确奖励标准。一是改造项目用地亩均贡献3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的,每亩用地奖励6万元;以此为基础,亩均贡献每增加10万元的,每亩用地增加奖励3万元,不设奖励封顶值;二是实缴税金指入驻企业评价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本镇街缴纳的增值税(不包括销售不动产及不动产租赁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是改造主体可申报亩均贡献阶梯式奖励的计算方式。 

  (六)明确申报的主要流程。包括每年6月底提出申请,7月底前组织市级部门联审,奖励给改造主体的资金原则应在项目通过联审当年的次年3月底前完成。

  (七)明确申报亩均贡献阶梯式奖励需提交的材料。包括首次申报和非首次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八)明确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包括奖励资金实行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截留,改造主体要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按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中山市“工改工”项目亩均贡献阶梯式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