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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商业类房产分割指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2-01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规范我市商业类房产分割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我局编制了《中山市商业类房产分割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27日        



  中山市商业类房产分割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商业类房产分割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用地上的商业类(包括商业、商服、办公等)房产的分割。工业类及新型产业房产的分割另行规定。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无约定的按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房产分割指由一个不动产单元分割为若干个不动产单元。不动产单元指具有唯一编码、权属界线封闭、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第四条房产分割应当按照经确定的不动产单元划分方案办理。不动产单元划分方案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行业的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二)方案中的不动产单元须符合第三条的定义要求;

  (三)不得以划线等无实物墙的形式划分不动产单元(车库中车位的划分除外);

  (四)须符合第十二条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条分割不得改变房产的功能用途整体性。房产用途应为一个整体的(如菜市场、超市、酒店、旅馆等)不得分割。

  第六条公共配套设施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第七条房产的分割不涉及土地的分割。

  第八条本指引发布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确定不动产单元划分方案。相应的图纸、表格等申请材料中须包括不动产单元划分方案,并由审批部门审查确定。

  第九条本指引发布时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项目,其不动产单元划分方案已确定的,依该方案办理分割登记;其不动产单元划分方案未确定或需要调整的,应通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方式确定不动产单元划分方案。相应的图纸、表格等申请材料中须包括不动产单元划分方案,并由审批部门审查确定。

  第十条本指引发布前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项目,其房产分割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分割前后在同一产权人名下;

  (二)分割前后房产登记用途不变;

  (三)分割前后总计容面积及房产登记的总建筑面积不变;

  (四)分割前后建筑的外轮廓线与外立面不变;

  第十一条本指引发布前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项目,其房产需要分割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权利人委托有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不动产单元划分方案等技术文件及图纸。

  (二)权利人向自然资源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备注“商业房产分割”。自然资源局按本指引审核申请,对符合的项目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复书,并附图。

  (三)权利人向住建部门申办施工许可,对限额以下工程申办小型工程开工登记手续。

  (四)工程完工后,权利人向自然资源局申办规划条件核实,向住建部门申办竣工验收。

  (五)权利人向自然资源局申办不动产登记变更。

  第十二条技术标准。

  (一)分割单元套内建筑面积。地上一、二层及地下层的分割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其余位置的分割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200米及以上的超高层建设项目可配建不超过项目总计容面积30%的服务型公寓,服务型公寓套内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车库的车位划分可根据车位实际大小及面积分摊情况确定。

  (二)宜采用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等平面布局形式;内部平面设计不应采用类住宅建筑的平面设计。

  (三)应集中设置食堂、餐饮区,该区域应结合建筑单体按建筑行业规范设置永久烟道,并在规划设计图纸中明确标注。其它区域不应设置厨房及燃气管道等。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链接:《中山市商业类房产分割指引》解读

相关链接:《中山市商业类房产分割指引》图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