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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自然人名下用地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文的解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0-16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2022年7月7日,我局印发了《中山市自然人名下用地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山自然资函〔2022〕6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自然人名下国有出让的住宅类、商业类用地的规划管理。自然人名下的征收与拆迁安置用地另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名下的国有出让住宅类、商业类用地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为进一步明晰内容,现对第二条解释如下:

  对于村集体名下的国有出让住宅类、商业类用地,用地面积大于5亩,项目不分割转让的,用地可在村集体名下开发建设;配套公建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配建及移交管理;地块及上盖建筑按整体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配套公建按政策分割),不动产权证应备注“村集体名下物业,不得分割”字样。村集体成员应对“不得分割”开发方案充分了解,并按相关规定表决同意后,方可报建。

  对于村集体名下的国有出让住宅类、商业类用地,项目需分割转让的,须按《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全资公司(股权份额与土地使用权份额一致),将土地作价入股到该公司名下,以该公司为主体进行土地开发。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14日


相关链接: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中山市自然人名下用地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