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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项目购买商品住房用作安置房的操作指引》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2-05 分享: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制定了《城中村改造项目购买商品住房用作安置房的操作指引》(中山自然资函〔2024〕1351号),于2024年12月3日起实施。根据相关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说明

  2024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部委明确城区常住人口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可申请纳入城中村改造政策支持范围;5月,我市获得国家城中村改造政策扩围城市资格。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主要用于项目前期工作、征收补偿安置、安置房建设以及安置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8月,上级明确专项借款可用于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作安置房,并对相关项目方案调整、购买房源条件等提出要求。为贯彻落实上级要求,积极稳步推进我市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满足村(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规范改造项目购买存量商品房作安置房工作,制定本《操作指引》。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操作指引》共五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明确了本《操作指引》适用于申请使用国家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补偿计算规则,结合《中山市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实施意见》(中府〔2024〕182 号)有关规定,明确选择购买商品住房用作安置房的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家)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偿计算规则。

  (三)购房操作规则,明确了购买商品住房用作安置房的房源范围、购房主体、基本流程等事项。

  (四)方案编审要求,明确购买商品住房用作安置房的项目,其资金平衡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和改造方案的编制要求和审批程序。

  (五)其他事项,明确对提供房源的企业和选择购房的村(居)民给予最大程度的办事便利和购房服务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金融信贷支持;明确项目资金(含专项借款)的使用和监管要求等。

  三、重点条款解读

  本《操作指引》明确购买商品住房的房源条件,原则要求属于已建成的存量商品房,所在楼盘立项、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须齐备,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住房,具体包括两类:

  (一)市、镇属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商品住房。该类主要是存量商品住房(如已办证到市镇属企事业单位名下未使用的“二手房”),鼓励产权单位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确定交易价格,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交易过户。

  (二)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建成未出售的商品住房。该类主要是新建增量商品住房(如新建未售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一手房”),明确该类商品房须在“广东省数字住房(粤安居)一体化平台”进行销售登记备案。对购买在建项目的,相关商品住房要求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相关资金须按规定纳入资金监管账户。



相关链接: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项目购买商品住房用作安置房的操作指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