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2024年10月15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粤府土审(13)〔2024〕145号批准我市征收中山市东区三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用地0.2894公顷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组)、面积、范围及现状
中山市东区三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0.2894公顷,其中水田0.1194 公顷、林地0.1190 公顷、草地0.0050 公顷、建设用地0.0110 公顷、未利用地0.0350 公顷,位于中山市东区三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具体范围及现状见附图(如需获取更为详细的地理位置和四至信息,请询公告所示联系人)。
二、征收土地目的:交通。
三、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252.15万元/公顷补偿(中山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共72.97221万元。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中府〔2019〕107号文并结合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按征地面积10%安排征地留用地予被征地农民集体,将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折算标准为7500万元/公顷,共217.05万元。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22〕1号)的规定,按2.04万元/亩落实征地社保。
五、上述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请涉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3)〔2024〕145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0760-88803879。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街道中山五路63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