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市民:
为规范全市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中山市市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针对该《办法》进行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反馈意见时间为2019年7月29日-2019年8月12日,意见反馈方式:电子邮箱:925534184@qq.com,电话88221903,传真:88367892,联系人:邱海军。
特此公告。
附件:《中山市市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邱海军,电话88221903,传真:88367892,eail:925534184@qq.com)
附件
中山市市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基础,以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相对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和配套设施,并按照法定程序申报批准设立,可供游览、休闲、科普教育等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森林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资源保护利用,以及在森林公园内进行游览、休闲、科普教育等活动。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主管全市森林公园工作和编制总体规划;辖地政府是森林公园建设主体,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市发改、财政、城管执法、农业农村、水务、交通、民政、公安、应急、文广旅、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为鼓励镇(区)开展森林公园建设,市财政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补助,具体奖补办法另文规定。
第六条 森林公园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统筹规划、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森林公园的设立应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等,符合生态保护需要。
第八条 设立市级森林公园的基本条件:
(一)森林面积不少于一百公顷,森林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有特殊保护、开发价值的地域除外;
(二)林木、林地权属清晰,界线明确;
(三)可行性报告获得论证通过;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市级森林公园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且与其他自然保护地无重叠和交叉,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森林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三)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可行性报告和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边界矢量化数据、光盘等影像资料;
(四)管理机构的职责、制度和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十条 设立市级森林公园,由设立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申报材料,市自然资源局经审查后十五日内作出书面批复。市自然资源局批准设立市级森林公园后,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两个及以上镇(区)范围的市级森林公园的设立,由相关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共同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三章 变更
第十一条 市级森林公园因特殊情况需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批。
森林公园变更的,须提交修编后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参照《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省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批。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保护和建设确需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批。
第十三条 森林公园的各项建设和有关管理要严格依据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实施,以保护优先的原则,合理设置生态保育区、核心景观区、一般游憩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功能分区。用于景区景点的建设用地不得超过公园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尽量减少人工设施,各类建设项目以不占或少占林地为标准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各类建筑物、构造物在选址、规模、风格、色彩和用材上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选择乡土树种用于景观绿化,并充分考虑建筑节能、绿化防台风和无障碍措施等。
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开展工程建设的,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办理用地和建设等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景点、林木、水体和地形地貌。工程完工后,管理机构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
第五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安排专人专职专岗,负责各项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切实保护森林公园内森林资源。
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以保护森林生态资源为原则控制合理控制入园人数,科学设计游览路线,划定人员活动区域,明确公告入园守则,沿线设置必要的导游指示牌、安全警示牌、景点景物或主要设施标识牌。
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设置安全监控设施,制定突发事件、森林火灾、台风暴雨等应急预案,及时发布人流疏散、闭园等信息。
第十八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森林资源监测调查,对森林公园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历史遗迹、古建筑、重要景观及野生动植物等应当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志和设置保护设施,加强对森林公园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十九条 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猎捕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二)砍伐、损毁古树名木、珍贵树木和其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三)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破坏景观的行为;
(四)排放超标的废水、废气和生活污水以及乱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五)新建、改建坟墓;
(六)乱搭构筑物;
(七)开展与森林公园建设不相关或不适宜的项目;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森林公园内原则上不安排大型团体活动,确因需要的须按规定经公安部门批准并报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区域内进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森林公园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应当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专业培训,保障公园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进入森林公园的游客,应自觉爱护园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设施,游客违反入园守则,造成森林公园内自然资源和设施毁损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定期组织开展市级森林公园的检查评估。对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命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