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建设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修订稿)》 征求意见汇总表 |
序号 | 单位 | 提出征求意见 | 是否采纳 | 不采纳原因 | 备注 |
1 | 市交通运输局 | 建议将第一条工作机制第(一)点修改为:“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成立市级征收补偿工作指挥部。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下称各镇区)按属地负责制原则承担征收补偿具体工作的模式,并成立相应征收补偿工作机构。”。 | 不采纳 | 不符合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分工。 | |
2 | 交通集团 | 对第三条第(三)款第4项第(1)点提及的“从事生产、商业经营和居民生活服务所用房屋的土地不作调换,一律采取货币方式补偿”内容未对补偿标准进行明确。建议增加明确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 采纳。 | | |
3 | 黄圃镇 | 对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第(4)点,结合工作实际,该条规定所需实际时间、程序繁琐、实施难度大,建议修改为“因征收需整治整合水产养殖水面和修复塘埂的,由镇区组织项目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及时落实养殖水面整治整合和塘埂修复工作”。 | 不采纳。 | 该条款实施补偿主体确定为镇区主要考虑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可能存在推诿、慢作为等情况,未能及时保障被征收人权益,属地镇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 |
4 | 民众镇 | 根据中山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关于民众镇500千伏文山输变电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的复函》(中征管办函[2018]231号)文件内容,我镇近期公益性项目中500千伏文山输变电工程的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已将临时安置费补偿期限调整至18个月,并经市征管中心同意施行。建议对第三条第(三)款第4项第(3)点第②小点修改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偿18个月临时安置费”。 | 采纳。 | 修改为:“一次性补偿不超过18个月” | |
5 | 石岐区 | 1.对第一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委托 ......的模式。 2.对第一条第(三)款,建议修改为:......技术性审核意见后,上报给市人民政府批准(或上报给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再由各镇区开展前期协商补偿工作,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 采纳第1点 不采纳第2点 | 各镇区征收中心“三定方案”已明确具备签订补偿协议职能 | |
6 | 火炬开发区 | 1.第6页第①条被征收人属产权调换地块所在村集体村民(农业户口)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因户籍改革,大部分村民的户籍改为“非居民户”。 2.第9页第(二)全部条款所涉内容和相关条例较多,请进一步明晰,以免造成误解。 | 第1、2点不采纳 | 1.严格沿用上位法既定表述,对于身份问题可由村集体和镇区确认。 2.第2点沿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表述。 | |
7 | 财政局 | 1.第三点“征收补偿”中第(一)“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中提到“可将征收范围外的边角地一并协商补偿”,为使征收补偿实施意见更具可操作性,防止无序扩大征地范围,建议对该条款进行细化,明确界定边角地的范围。 2.第三点“征收补偿”第(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中提到“若被征收土地不足120平方米的,可按120平方米予以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应按照等价或等面积的原则进行,建议修改为“若被征收土地不足120平方米的,可按120平方米予以产权调换,但应补齐差价”。 | 第1、2点不采纳 | 1.对于边角地的处理按照《中山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在实施补偿过程中也需项目单位确认,通过三方认定以防止无序扩大。 2.对于不足120平方米按120平方米予以调换是根据我市执行宅基地分配政策而实施的,符合政策规定。 | |
8 | 城管执法局、公路局、审计局、发改局、生态环境局、南区办事处 | 无修改意见 | | | |
9 | 住建局、水务局、供电局、司法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国资委、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石岐区、西区、东区、五桂山、沙溪镇、东升镇、大涌镇、板芙镇、三乡镇、坦洲镇、神湾镇、三角镇、小榄镇、古镇镇、横栏镇、南头镇、东凤镇、阜沙镇、港口镇、南朗镇。 | 未提出意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