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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旧村庄改造房屋认定和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1-07 分享:


  2019年11月1日-15日,我局按照有关规定,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发布旧村庄改造房屋认定和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至2019年11月15日,共收到1个单位和1个个人的反馈意见,具体意见反馈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或个人名称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不采纳原因

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

第九条(测量争议处理)房屋搬迁当事人对房屋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房屋搬迁测绘成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书面复核申请。

意见:此处对异议的解决方案为向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复核,请注意该职权是否有上位法的依据。根据2001年《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建议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为宜。

采纳。


第十二条(补偿安置标准)第三款

因无法联系上原产权人的,可由属地人民政府统筹,采取公证提存的方式处理,原则上以货币补偿方式。

意见:第三款对于原产权人无法联系的,规定以政府统筹、公证提存的方式处理。但本指导意见针对的是非政府主导的“三旧”项目,实施主体无权进行强制征收,对于他人的合法财产,无权直接进行处分,而且也没有权利对此种房屋进行区别对待,只进行货币补偿。根据法律规定,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可依法由利害关系人通过宣告失踪、死亡等方式确定代管人(《民法总则》第40条至第53条),或依法按无主财产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91、192条)等。

建议第三款修改为:产权人不明或下落不明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代管人或采用其他方式处理。或者删除该款规定。

部分采纳,已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条(评估机构选择) 搬迁项目评估机构选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搬迁双方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方式,被搬迁人优先择优选定评估机构;无法选定的情况下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意见:“搬迁双方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方式,被搬迁人优先择优选定评估机构”到底是协商选定,还是被搬迁人选择,意思不明。建议修改为“搬迁项目评估机构的选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由搬迁双方协商选定,无法协商选定的,应当通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

部分采纳,已作相应修改。


电话咨询

一个产权登记变化的电话咨询,讲述其产权份额由原来的三人共同拥有,在1987年重新确权登记时增加为九人共同拥有,产生纠纷事宜。


情况说明:

该群众咨询的问题不属于本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问题,已告知其向不动产确权和登记业务部门咨询解决。


中山市城市更新局


相关链接:关于征求《旧村庄改造房屋认定和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