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航道事务中心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相关要求,建议“第四条”修改为:海域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航道规划),海洋生态红线、海岸线管控要求。二、航道是水运的公共交通设施,航道在项目建设时已办理海域使用相关手续,但为了保证航道畅通,需要对航道进行维护,为保证航道维护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水运交通安全,应当在“第二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中明确:航道养护项目不需要办理海域使用手续。 | 部分采纳 | 第一点部分采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国土空间规划已涵盖所有空间专项规划,包括海洋功能区划、航道规划等,故第四条修改为:海域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洋生态红线、海岸线管控要求。第二点不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单位和个人在已批准的海域范围、用海方式、用海期限内的用海活动无需再办理海域使用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