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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及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7-28 分享:

2020年2月25日-3月10日,我局按照有关规定,在市政府及我局门户网站上发布《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至2020年3月10日,共收到3个单位的19条反馈意见,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单位意见拟采纳情况拟不采纳原因
1盛世游艇会(中山)有限公司第八条住宅用地合并后土地面积不得超过210亩。我司建议不设定土地面积固定上限。不采纳中等城市出让住宅用地不得超过210亩(14)公顷是原国土资源部的限制规定,2017年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对此进一步明确,拟不采纳。
2对于历史已经审批的报建手续,应给予认可。采纳
3市房地产行业协会拆迁方面,镇属集体企业开展的经营性项目的拆迁安置地,是否可以根据安置户宗地位置进行划拨分割。不采纳根据我市《关于中山市公益性建设项目历时拆迁安置地问题处理办法》,只允许公益性项目安置地的可以分割办证,拟不采纳。
4镇属集体企业与社区进行土地整理置换,是否可以根据整理面积进行分割。不采纳土地置换不涉及到土地分割问题,拟不采纳。
5需合并的多宗土地中,其中有土地的控规指标不一致的,可否合并。如何确认是否属公益性拆迁安置,认定程序如何。采纳
6第三章第十二条第(二)点:“符合《中山市规划建设城市道路占用国有建设用地补偿办法(试行)》及《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办法》需要分割的道路及公建配套设施用地的”,开发商按照用地规划条件,在项目批复规划方案中明确落实了城市道路及公建配套设施范围的,建议在确权前后均可按照城市道路及公建配套设施范围进行土地分割。不采纳规划建设城市道路占用国有建设土地及配套公建设施的移交问题,因如采用土地分割则会导致分割后剩余用地规划指标突破出让合同约定,因此该类情况不再适用土地分割程序,具体拟在其他政策中进行明确。
7若建设用地合并前,拟合并的其中一宗用地已有地上建筑物(已办理房产证,已建面积超用地面积1/3,未造成闲置),拟合并的另一宗用地为空地(闲置已处理),用地合并后,由于总用地面积增加,已建建筑物所占用地面积已不足1/3,对于此种情况是否认定为闲置,文件中未有提及如何进行闲置认定和处理。采纳
8同一范围、同一功能、规划指标一致、符合开发条件的两宗或多种用地,只因开发需求而申请建设用地合并,是否可免除该项手续。不采纳宗地管理是土地开发利用须遵守的要求之一,拟不采纳。
9“第十一条,(三)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对地价进行评估并按程序确定应补缴的地价拟定出让方案,由市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同意后,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建议土地的合并不应进行评估然后补缴地价,因为土地均是由政府出让,政府在出让时已经收取了费用,出让后政府不应再享受土地的相关权益,且往往是由于政府的规划、政策调整,导致土地需要合并后方能进行开发。不采纳1.土地合并及分割涉及到对已出让宗地的界线进行调整,属变更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情形。出让合同约定情形发生变化,则受出让合同约定影响到的土地价值也须经评估是否发生变化。
2.征求意见稿约定可申请办理土地合并的情形中,均是须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进行的土地合并,不存在因政府调整规划而导致土地不得不合并的情形,拟不采纳。
10需要提升规划条件变更、不动产权证合证的工作效率,目前规划条件变更审批时间和不动产权证的合证时间十分漫长,往往需要一个半月以上的时间,希望规划条件的变更时间能够缩短为15个自然日(含公示),重新出具不动产权证的时间能够缩短为7个自然日。采纳
11不同容积率或规划条件两宗地可否合并?采纳
12公建(道路)用地分割后是否影响整个用地的计容?采纳
13因规划道路将完整地块分割成两块,但其中一块不到5亩,可否办理土地分证?采纳
14第二章第七条(一)、(二)中的“空地”为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该“空地”具体解释是什么?是否应理解为用地未办理地上建筑物产权登记的土地?如果定义为未有开发建设的“纯空地”,那将如何解决土地闲置放行这个办理用地合并的前置问题?
建议:应以未办理地上建筑物产权登记为准。
采纳
15第二章第九条中的“合并后须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之日起半年内开工建设”是否理解为合并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之日起闲置放行半年办理施工报建手续?
建议:根据目前的办事流程,行业龙头外的开发企业难以在半年之内完成规划报批、图纸设计及审核、施工报建等手续。建议应在土地合并后给予一定闲置放行时间办理施工报建手续,把时间改为“一年”。
不采纳签订合同后半年内动工开发属对工业用地的统一要求,不应因龙头或非龙头企业区别对待,拟不采纳。
16第二章第十条(三)中“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对地价进行评估并按程序确定补缴的地价”。该条款所指的“程序”、标准及政策依据没有详细说明。
建议:补充明确。
采纳
17第八条 中的“合并前的宗地剩余使用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的宗地剩余使用年限可按合并前原出让合同剩余使用年限最短的进行约定,或按合并前原出让合同剩余使用年限最长的进行约定,...”。
建议:合并后的宗地剩余使用年限建议按加权平均计算。
不采纳加权平均计算没有上位法依据,拟不采纳。
18同一土地证已开发商住用地,未利用土地不少于5亩,容积率较低,能否申请办理建設用地分割及补价增容?不采纳1.该情形不符合我市严控分割的工作原则。
2.增容不属于本政策规范的范围,拟不采纳。
19三乡镇 大布经济联合社建议自然局考虑,如果地块性质是服务周边群众的经营性用地(例如图书馆、体育馆、少年宫、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又符合专项规划或者控规的,在完成项目立项,镇区又有文件支持的情况下可以予分割。采纳


相关链接:关于征求《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