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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山市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和面积审核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6-25 分享:


各相关单位: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95号)“严格审核地籍调查成果”的要求,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成果质量审查实施方案>(2024修订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质量管理,提高我市不动产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及规范性,我局拟委托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对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可分割的住宅、商业、办公和工业类等不动产项目的测绘面积开展审核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测绘单位在完成上述不动产项目的地籍调查后,应向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提出审核申请(工作指引详见附件1),并提交《中山市不动产测量报告》(详见附件2)和《中山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详见附件3),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在收到审核申请后需于5个工作日内向不动产测绘单位出具《中山市不动产测绘成果面积审核报告》(详见附件4)。

  二、自2024年7月1日起,在不动产权籍调查管理系统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项目的地籍成果入库时,测绘单位应将审核通过的《中山市不动产测量报告》、《中山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和《中山市不动产测绘成果面积审核报告》等成果报告的扫描件上传至不动产权籍调查管理系统,并确保提交入库的地籍调查成果与送审的完全一致。2024年7月1日前受理的不动产地籍调查业务按本通知发布前要求办理。

  三、上述不动产项目完成地籍成果入库后,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提交经审核通过的《中山市不动产测量报告》、《中山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及《中山市不动产测绘成果面积审核报告》原件。

  测绘成果入库是不动产测绘的必要组成环节,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受我局委托开展前置技术审核,测绘单位和第三方技术审核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向委托不动产测绘的单位、个人等收取额外费用,确保测绘审核环境的纯净与公正。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请向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山市不动产测绘成果面积审核工作指引》

  2.《中山市不动产测量报告》(模板)

  3.《中山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模板)

  4.《中山市不动产测绘成果面积审核报告》(模板)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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