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了《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19年9月20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作出的“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建设制造强省。2017年8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并要求各地市要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为鼓励措施,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建、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二条阐述了可分割转让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具体要求,即容积率在2.0及以上,建筑密度不小于35%,层数在4层及以上,且带工业电梯的标准厂房;按幢分割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按层分割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第三条明确了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分割转让受让方为政府鼓励的制造业企业及其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并明晰了受让主体的认定部门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第四条阐述了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的项目用地和新建建筑物要求。项目用地要求:(一)建设使用土地登记用途为工业、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建设用地;(二)项目用地面积不小于40亩,属“三旧”改造项目的面积不小于10亩。新建建筑物要求:(一)首层高度不低于6米,二层及以上楼层层高不低于4.5米;(二)建筑楼面活荷载设计标准值不低于4KN/m2且须满足入驻产业承重要求;(三)生产辅助建筑面积的总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第五条明确了可分割转让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的土地分割登记方式,即土地分割只涉及土地使用权份额转移,按土地使用权共同共有登记发证并注记,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
第六条明确了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内业主共有土地及房屋范围,以及阐明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的处理方式。即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及物业服务用房属业主共有;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但可以按照不高于厂房分割或分割转让的比例,随厂房一并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
第七条明确办理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分割所需资料。
第八条明确办理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转让所需资料。
第九条明确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分割转让后的自留面积比例,以及分割转让后的后续登记要求。自留面积比例为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功能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工业功能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51%,并在项目监管协议中明确约定自办理不动产(房产)登记之日起自持不少于15年。分割转让后的后续登记要求为自完成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得再次转让并在不动产证书附记项中注记清楚起止时限;考虑到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如属经营困难的可由权利人提出转让申请,凭属地镇区和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另针对制造业企业引进本企业产业链合作伙伴提出豁免条件,即不受本条自持比例限制。
第十条为转让方责任,即应制定项目运营管理制度,严禁受让方擅自转租、转售、改变项目用房原有使用功能、违法加建改建等行为,一经发现,应责成受让方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应通知并配合属地政府进行查处、处罚或拆除。
第十一条为当地政府责任,即对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运营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必需转让方、受让方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业导向、节能环保、产出强度、财政贡献强度、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为附则,主要是政策解释及施行日期说明。
三、主要鼓励措施
(一)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建、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办理产权分割和转移登记,用于引进政府鼓励的制造业企业及其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
相关链接: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山自然资规字〔2019〕1号/中山自然资函〔2019〕23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