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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4-16 分享: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19年11月11日起施行。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实施意见》的前身是《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建设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6〕8号)(以下简称“原文件”),原文件自2016年1月18日实施以来,有力推进了我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的征收工作,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一方面,与上位法的部分规定在衔接适用方面存在冲突,需要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精神和要求进行修改;另一方面,附件中的部分补偿标准已滞后于市场交易价格,有必要进行相应调整。因此,为确保《实施意见》与上位法规定相统一和衔接,且补偿标准符合市场价值,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总结提炼实践中的工作举措,对《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建设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6〕8号)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了征收补偿工作机制。《实施意见》增加了关于我市公益性项目建设征收补偿工作机制的内容。明确了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镇区各自的责任分工,即确立了补偿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镇区承担征收补偿具体工作的工作体制。同时,明确规定市自然资源局对各镇区按照本意见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意见有关工作。这一修订明确了各部门职责范围,强调了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对提高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调效率有积极的意义。

  (二)修订了附件中的补偿种类和补偿标准。一是补偿单价稳步提高。以建(构)筑物为例,考虑到沙石钢材价格、人工费用等与2015年制定标准时相比大幅上涨(如混凝土上升约100%),故本次建(构)筑物种类的补偿标准均有一定升幅,如框架从1800元/平方米提高至2200元/平方米,提高22%,更加贴近市场实际。二是丰富了补偿种类的类型规格。如对建(构)筑物在层高、厚度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确定了不同规格不同的补偿标准;对果树、零星青苗等的概念及分类进行了明确和调整。三是进一步增加了补偿种类,如在青苗方面增加了兴起的葡萄、百香果等新品种以及越冬棚、蔬菜大棚等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在建(构)筑物方面增加了门、间墙、灯箱等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最大程度上搜集整理了近年来征收补偿过程中遇到的种类及有关附属设施,并制定相应补偿标准,使本次更新修订更具全面性,能更好指导镇区开展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三)增加了安置地补偿的情形。《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征收村(居)民住宅的,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方式予以补偿,并规定了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应当符合的条件。这一修订使日后征地安置补偿更具操作性,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四)细化了对被征收人的奖励和补助措施。《实施意见》规定“各镇区可根据辖区内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评估报告、询价意见等制定合理的奖励措施及补助措施”,并对奖励措施、补助措施的具体类别进行了列举。这一修订明确了镇区制定奖励和补助措施时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也确保了镇区自由裁量权不会被滥用,更好保障了被征收人按市场价值获得相应奖励和补助的权利,有利于推动征收补偿工作顺利开展。


相关链接: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