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拟定了《中山市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立足自然资源部门职能,强化资源保护与节约利用,因地制宜发挥自然资源禀赋优势,科学有序引导村庄规划建设,持续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完善我市乡村产业用地保障政策体系,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在此背景下,为支持、引导我市乡村产业项目实施点状供地,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中山市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上级政策依据说明
本《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相关要求制定的。
三、政策主要内容解读
(一)点状供地的概念。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的,可实施点状供地。全市每年可批准项目不超过10个;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2公顷。
(二)点状供地与传统供地模式的区别。主要体现于点状供地项目可安排生态保留地;建设用地点状分布,占用面积较小;建设用地农转用指标需求较小;项目投入资金较小等。
(三)点状供地适用范围。
1.点状供地适用以下乡村产业项目: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
2.以下情况不适用点状供地:(1)选址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2)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允许的建设行为。(3)不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项目。(4)选址位于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区,以及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经评估不能建设的。(5)选址位于挖山填湖、削峰填谷位于25%坡度和等高线超过50米等破坏生态环境的。(6)商品住宅、别墅类住宅、私家庄园、私人别墅。(7)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四)点状供地实施要点
1.规划选址。点状供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情形按规定调整后办理供地。
2.用地报批。按照“建多少、转多少、征多少”的原则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优先使用历史遗留建设用地。
3.用地供应。(1)可单个建设地块供地,也可按建设地块搭配或组合为一宗地整体出具规划条件并供地。(2)按规划主导用途(计容建设面积占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最大的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确定供地方式(划拨、协议出让、公开出让)。(3)可合理设定供地前置条件,带项目实施方案供应土地。
4.土地登记。可分地块登记或组合多个地块划一登记发证。
5.监督管理。依据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租赁、使用非国有建设用地部分,土地使用合同中应当明确土地开发利用及续期条件,保障项目整体、长期开发运营。否则,将按规定或约定进行处置。
(五)点状供地实施程序
1.镇街政府按照项目规划、用地需求、效益、落地实施等方面拟定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
2.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拟实施点状供地的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审定。
3.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
4.建设用地部分,实施点状供地,签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出让合同。
5.非建设用地部分,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6.办理土地登记。
7.实施开发建设,建筑物部分办理房产登记。
8.项目运营,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供后联合监管。
相关链接: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