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加强我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促进地下建设用地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中府〔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计收范围,现拟定《关于明确中山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计收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依据说明
《中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中府〔2021〕1号)第十九条规定:实行有偿出让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格按照同类土地用途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以上规定中关于“有偿出让”范围界定不够清晰,因此拟定《通知》明确我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计收范围。
三、政策主要内容解读
《通知》综合考虑不同用地性质、供应时间节点、出让合同是否明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要求和地下建设用地用途,确定是否计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具体如下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国有出让建设用地
1.已出让用地。《中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中府〔2021〕1号)实施前已签订出让合同的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是按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不计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二是已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利用地下建设用地的不计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三是建设地下停车库或配套设施的不计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四是其余情形按《通知》第三、四条执行。
2.过渡期出让用地。《中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中府〔2021〕1号)实施之日起至本通知施行之日止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发布的出让公告、出让预告或签订出让合同的中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是已明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要求的按要求进行开发建设不计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二是如未明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要求的,利用地下建设用地建设地下停车库或配套设施的不计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三是其余情形按《通知》第三、四条执行。
3.新出让用地地下建设用地计收价款情形。《通知》施行之日起发布出让公告或出让预告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均应明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要求,符合以下情形的计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一是出让的结建地下建设用地为商业、商务办公、仓储和工业等经营性用途的;二是出让的地表用途为商服用地或住宅用地结建地下停车库或配套设施的;三是出让单建地下建设用地的。
3.新出让用地地下建设用地不计收价款情形。《通知》施行之日起发布出让公告或出让预告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符合以下情形的不计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一是地表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和交通运输用地且地下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地下停车库或配套设施的;二是《关于中山市公益性建设项目历史拆迁安置地问题处理办法》(中山自然资征管〔2020〕50号)中公益性建设项目历史拆迁安置用地地下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地下停车库或配套设施的。
(二)国有划拨建设用地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权属人利用地下建设用地建设地下停车库或配套设施不计收价款,如地下建设用地单独出让则按《通知》第三条出让单建地下建设用地情形计收价款。
(三)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计收范围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四)其他情形
1.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建设用地计收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其他未明确情形由市自然资源局报请市政府确定。
相关链接: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明确中山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计收范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