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市自然人名下国有出让的住宅类、商业类用地的规划管理,配合《中山市自然人名下用地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同步发布《自建房技术标准》。
二、内容说明
第一条,自建房是自住用途,不得分割转让。
第二条,自建房总建筑面积的规定沿用了《中山市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自建房容积率的要求。
第四条,建筑高度及层数要求,沿用了我市惯用标准。
第五条,建筑层高及中空要求,沿用了我市惯用标准。
第六条,地下室计容规定。考虑小汽车已普遍成为一般家庭的配置,鼓励自建地下停车室。地下停车室不得擅自改变功能。
第七条,建筑退让要求,沿用了我市惯用标准。
第八条,商业占比及配套公建规定,沿用了我市惯用做法。
第九条,建筑风格应考虑周边情况,并与周边协调。该条要求是基于上述八条要求上,不可突破上述八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