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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和鼓励制造业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的实施细则》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2-10-08 分享: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落实政策,进一步盘活工业用地,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研究,依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有关规定,结合中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开发主体(即土地权利人)须是制造业企业。市(镇街)属国有企业控股的非制造业企业利用存量或新出让土地建设高标准厂房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2.建设指标。项目应在签订监管协议书后半年内完成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手续;获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竣工验收;主要建筑设有大面积地下室,对工期要求较长的,可1年半内完成竣工验收。项目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半年内投产。

  3.经济指标。项目投产后年产出强度不低于42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年税收强度不低于30万元/亩(用地面积)且不低于12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4.厂房主要技术指标。项目用地面积不小于30亩。建筑首层高度不低于6米,二层及以上楼层层高不低于4.5米;容积率在2.0及以上,建筑密度不小于35%,层数在4层及以上,且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按幢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按层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二)分割转让要求。

  1.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的,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约定分割及分割转让要求的,从其约定;无约定分割及分割转让要求的,均可按本政策执行;土地或建筑纳入“三旧”改造的,可按“三旧”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2.建筑分割时,只涉及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分配,按土地使用权共同共有登记发证并注记,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

  3.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持的工业功能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工业功能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自持时间不少于15年;配套建筑的分割转让比例不得超过工业功能建筑的分割转让比例。

  4.对于规模较大(地块面积超过60亩)的地块,经企业申请和市政府批准后,可分期建设、分期验收。各期用地面积不小于30亩,每期的自持比例及时间均须符合第六条要求。

  5.厂房及配套建筑不得以任何形式预售;厂房及配套建筑转让后,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

  6.分割转让厂房及配套建筑应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受让方须为在中山市注册纳税且与转让方有产业链合作伙伴关系的企业。

  (三)明确项目申报流程。

  1.项目单位与镇街政府协商,递交项目策划书。

  2.项目单位办理规划报建、施工报建、规划条件核实。

  3.项目单位向项目属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

  4.项目单位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

  5.项目需分割转让的,项目单位和受让单位应共同与镇街政府协商,并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征求同级工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

  6.不动产登记机构核算自持时限、再次转让时限,并在不动产证书附记项中注记限制转让的起止时限等。



相关链接: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制造业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的实施细则》的通知